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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收益】
《民法典》的重要性與對勞動法律的影響 • 民法與《民法典》的歷史 • 《民法典》的重要性 • 《民法典》與勞動法 • 《民法典》對勞動法的影響
1、民法與民法典的歷史 我真正的光榮并非打了40次勝仗,滑鐵盧之戰抹去 了關于這一切的記憶。但是有一樣東西是不會被人 忘卻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拿破侖
民法是萬法之母!
• 《民法典》有些條款直接適用勞動用工領域 • 《民法典》有些條款作勞動用工領域的補充 • 《民法典》有些條款作勞動用工領域的解釋 • 《民法典》將導致員工權利意識覺醒和強化
二、《民法典》基本原則在勞動法領域的運用 平等保護 .... 1 2 3 意思自治 誠信信用 公序良俗 3 4 5 民法領域勞動法領域 傾斜保護 VS 平等保護 公平合理 6 綠色原則 行政管制 VS 意思自治 同民法 的原則 適用范圍? 可否適用? 適用場景? 《勞動合同法》第3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 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資惡勞善 資強勞弱 • 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 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 中明確指出:“要繼續堅持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 權益與企業生存發展并重理念。近年來,最高人 民法院多次提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堅持這個 理念。對此,今天我再強調一下。……” • 2016年11月30日的《第八次全國民事審判會議紀 要》第六部分關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就 明確規定了:“應當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 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生存發展并重的原則……” 1、勞動爭議裁判:傾斜保護 VS 平等保護 《民法典》第4條 民事主體在民 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基層裁判者心中的那桿秤
2、勞動關系管理:行政管制 VS 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5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 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誠實信用”原則在勞動用工領域的適用問題 《民法典》第7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 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民法典》第142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 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 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 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 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 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 的真實意思。 …… 《勞動合同法》第3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 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 誠實信用的原則。 《民法典》共有7處出現“誠信” 勞動合同訂立環節誠信的適用場景? 勞動合同履行環節誠信的適用場景? 勞動合同解除環節誠信的適用場景? 勞動合同終止環節誠信的適用場景? 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誠信適用場景?
4、“公序良俗”原則在勞動用工領域的適用 《民法典》第8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 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 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 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 《勞動法》第3條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 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 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勞動法》第25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 章制度的;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民法典》共有9處出現“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
V S 勞動者 不當行為 員工不當行為與規章制度匹配不到位的風險 規則缺失
勞動 合同法 勞動法 民法 就忘記了還有《勞動法》 更拋棄了民法的基本原則 自從有了《勞動合同法》 勞動爭議案件裁判中的現象
勞動法 《勞動法》第3條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 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25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 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民法典 第7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8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處理員工不當行為的依據
綠色原則--在勞動關系中可以適用嗎? 《民法典》第9條 民事主體 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 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勞動者不當行為與單位解除依據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 第134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 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 第133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 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 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勞動合同簽訂 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 協商解除 單方解除/終止
2、意思表示規定在勞動法律中的適用
• 第136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 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 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 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 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員工辭職通知期30天未滿的,能否反悔? 單位解除后發現違法解除的,能否反悔? 協商解除后勞動者發現懷孕等,能否反悔? ……
• 第136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 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 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 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 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員工辭職通知期30天未滿的,能否反悔? 單位解除后發現違法解除的,能否反悔? 協商解除后勞動者發現懷孕等,能否反悔? ……
第147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8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 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予以撤銷。 第150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 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1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 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 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 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撤銷權消滅。 《勞動合同法》第26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 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 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 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 第35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 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 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 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與勞動法律中的適用 第159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 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 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 件不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 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 號)第37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 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 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 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 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7條 勞動合同 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 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 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 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8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 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 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 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是否還有 拓展適用 的空間? 年終獎糾紛的處理 服務年限獎金的處理 股權激勵糾紛的處理 提成糾紛的處理 ……
職務代理行為在勞動法律中的適用 第170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 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 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 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 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 相對人。 直接主管隨意辭退下屬的現象 1、是否屬于職務行為? 2、對單位是否有約束力? 3、員工是否為善意相對人? 4、如何避免此類糾紛?
7、違反強制性規定行為在勞動法律中的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26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勞務派遣用工不符合“三性”和“比例”的,勞務派遣是否有效? • 特殊工時未經審批,但勞動合同約定是特殊工時,是否有效? • 裁員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但符合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是否有 效? • …… 勞動法律規定中存在大量的“不得”、“禁止”等強制性規定, 僅《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共計近200個強制性規定。如何 判斷它們是效力性規范還是管理性規范?
其他勞動關系領域強制性規定的性質? • 特殊工時未經審批,但勞動合同約定是特殊工時,是否有效? • 裁員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但符合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是否有效? • ……
• 第三分編 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三編 合同
第473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 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472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476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479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483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495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 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 違約責任。 第500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469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 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 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 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 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 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 題的函》( 人社廳函〔2020〕33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 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 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 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 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 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 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 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10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第496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 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 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 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 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 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 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49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 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 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498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 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 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 采用非格式條款。 格式化勞動合同的條款 都是格式條款嗎? 《勞動合同法》第26條 下列勞動合同 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 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 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 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 法院確認。
• 第三編 合同 •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典型合同中沒有勞務合同 第467條 本法 或者其他法律 沒有明文規定 的合同,適用 本編通則的規 定,并可以參 照適用本編或 者其他法律最 相類似合同的 規定。
5、《民法典》“不當得利”規定在勞動法律中的適用 第985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 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 工資多發放了,員工不退還,是否屬于不當得利? • 個稅扣繳被發現有問題,企業代墊個稅后,員工 不,是否屬于不當得利? • 社保折現補貼,員工又投訴企業補繳社保,員工 不退還社保補貼,是否屬于不當得利? • 社保繳納中用人單位多繳納了社保,是否適用不 當得利?如屬于,是個人繳費部分屬于,還是企 業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的都屬于? • ……
•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民法典》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 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111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 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 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1032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 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1034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 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 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第1035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 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勞動合同法》第8條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 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 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 當如實說明。
員工個人信息、隱私權在職場中的沖突與協調 • 主動披露 員工因工作關系或工作原因不得不 透露給用人單位的個人私人信息。 • 被動暴露 單位出于監管需要,調查或通過視 頻、網絡監控、手機定位以及其他 調查手段獲取的私人信息。 • 單位知情權 vs 員工隱私權 • 單位管理權 vs 員工隱私權 • 單位調查權 vs 員工隱私權 《勞動合同法》 第8條 用人單位 有權了解勞動者 與勞動合同直接 相關的基本情況, 勞動者應當如實 說明。
員工個人信息管理的五大原則 事先告知原則 目的正當原則 范圍限制原則 使用限制原則 安全保障原則
小結 • 應注意隱私與侵犯隱私的區別 • 員工作為“人”的合法權益保障 • 新技術運用應注意法律的底線
• 《憲法》第4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 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 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 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 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 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 單位禁止員工攜帶手機進入 工作區域,否則給予紀律處 分(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等 是否侵犯員工的通訊自由? 用人單位違紀處分是否合法?
3、員工肖像權、聲音權保護與企業使用權
第1024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 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1025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 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1031條 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 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 記載;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載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4、名譽權、榮譽權侵權的認定 l 單位侵犯員工的名譽權 l 員工侵犯單位的名譽權 l 員工之間侵犯名譽權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 用 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 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問題 p 公司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對員工作出不勝任結論或否定性的處理決定, 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 p 公司在內網上公示員工違紀行為,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 p 公司對外公告有證據證實的員工違紀行為,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 p 員工在內部系統或郵件中對公司勞動用工管理或政策等使用貶損性言 論,是否構成侵犯公司名譽權? p 員工在外部網絡或向公司之外的人發送郵件對公司勞動用工管理或政 策等使用貶損性言論,是否構成侵犯公司名譽權?
5、職場性騷擾的規定與單位保障義務 第1010條 違背他人意 愿,以言語、文字、圖 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 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 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 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 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 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 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 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 性騷擾。 《女職工勞動保 護特別規定》第 11條 在勞動場所, 用人單位應當預 防和制止對女職 工的性騷擾。 • 職場性騷擾的類別? • 如何認定性騷擾行為? • 實施性騷擾行為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 被騷擾的員工能否以單位不能提供勞動 保護為由辭職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 用人單位未盡相應義務,承擔何種責任?
• 從實施主體分:員工之間的性騷擾 & 第三方與員工之間的性騷擾 • 從實施性別分:異性之間的性騷擾 & 同性之間的性騷擾 • 從實施動因分:交換型性騷擾 & 敵意型性騷擾 • 從對象反應分:半推半就型性騷擾 & 反感拒絕型性騷擾
處理職場性騷擾應注意的事項 • 建立預防及制止性騷擾的機制 • 重視性騷擾證據的搜集與固定 • 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態度應謹慎 • 適當借助公安機關等部門力量
六、《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勞動律領域的適用 • 《民法典》“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規定在勞動法律中的適用 • 《民法典》“自甘風險”規定在勞動法律中的適用
1、“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規定在勞動法律中的適用
2、《民法典》“自甘風險”規定在勞動法律中的適用 第1176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 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 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 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 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 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 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 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 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 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 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第4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 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自愿、自發參加”OR “單位組織”
工具書介紹
國內實戰派勞動法與員工關系專家
擅長領域:企業勞動用工管理,hr及法務人員勞動法律問題實務操作指引。已出版的勞動法系列作品近20本,內部出版物近10 本。已在《中國司法》、《人力資源管理》、《法治研究》、《上海律師》、《法治論叢》、《新聞晚報》、《勞動報》等雜志報刊上發表論文百余篇。
在上海、南京、杭州、深圳、青島、濟南、成都、沈陽、南昌、烏魯木齊等全國40多個城市講授企業用工管理系列課程近300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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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背景: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在把現行的民事法律科學整合的基礎上,獨立設計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解決了很多有爭議的內容。民法典是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在我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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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 為什么操作風險是營業網點面臨的主要風險一、從一起銀行案件了解操作風險的成因二、操作風險涵義二、操作風險的分類1.人員風險2.流程風險3.IT系統及技術風險4.外部事件風險四、操作風險特點五、操作風險防范對策第二講:會計結算業務的風險管控措施一、個人結算業務1. 對身份異常的個人結算賬戶的身份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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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2019年銀保監會處罰情況說明及新形勢下的監管趨勢1. 2019年處罰情況分析2. 相較2016至2018有那些明顯的特點3. 受疫情影響全球局勢巨變,2020年監管可能的趨勢4. 代表性文件:銀保監發【2020】10文《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解讀及具體應用案例說明1)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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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票據交易管理與電子商業匯票概述“票據”是社會經濟活動中重要的有價憑證,其安全性關系著國家的經濟安全,這是票據認知的重要一步。一、票據交易管理的意義所在1.票據是時代的必然產物2.票據創造了新的金融游戲規則3.傳統票據業務中暴露出來的問題4.票據交易管理帶來的更安全的解決方案案例分析:A銀行與B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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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網點業務案例風險識別一、特殊人群支取業務處理案例一:客戶成為精神病人如何支取其賬戶內的存款?1)實務難題:對于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不盡職,村委會或者街道有權指定監護人嗎?2)實務難題:對于五保戶精神病人的業務如何做?3)實務難題:對于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不盡職,村委會或者街道有權指定監護人嗎?案例二:客戶成為植物人和重度昏迷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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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民法典》下合同編內容實務難題:《民法典》合同編的合同總則的變化及基本立法思想?實務難題:《民法典》數據電文是在新法中是什么形式,我們要注意什么問題?實務難題:業務中照片和錄音取證要點解析?實務難題:實際業務中錄音、錄像證據取證的技巧?實務難題:采取數據電文證據保全是否有效(微信、QQ上的截屏等)如何有效?實務難題:《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