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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介紹: |
Ⅰ 國內部分
第一條 本公司以及所屬工廠及營業所的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辦理公務者,依本辦法規定發給出差旅費。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按表16.4.1的標準發給交通費:
(一)乘坐火車及長途汽車,原則上應出具鐵路局、公路局或汽車公司的購票證明單,如因故未能取得購票證明單者,由出差人出具憑單。
(二)乘坐輪船應取具輪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購票證明單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務必需搭乘飛機者應事先報準并憑飛機票根報支旅費。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報支交通費。
第三條 員工出差的膳食、住宿、雜費按下列標準核發
A主管級:每日1,20元
B一般級:每日1,00元
第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準予按實報銷,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乘坐計程車原則上應取得汽車公司開具的統一發票,無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員出具憑單為憑。
(二)電報電話費應取具電信局的收據為憑。
(三)郵費應取具郵局的證明為憑。
(四)因公宴客的費用,應取具統一發票或貼足印花的正式收據為憑。
(五)因公攜帶的行李運費,應取具正式的運費收據為憑。
第五條 員工出差,應由派遣出差單位的主管填寫通知單一式二份,遞請核準后,一份送秘書處登記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憑以預借或報支旅費(按照規定格式逐項填寫)。
第六條 員工出差銷差后三日內應填具"出差旅費報支單",送請各單位主管核實后遞請秘書處審核,總經理核準后,出納人員方得憑以報支。
第七條 員工出差前,得憑核準的派遣出差通知單預借旅費,于出差完畢報支旅費時扣回。
第八條 市內及短程(一日內)出差人員,除按實報支車資外,另可報支誤餐費。
(一)下午一時以后銷差者準報午餐。
(二)下午八時以后銷差者準加報晚餐。
(三)不得再報支加班費。
第九條 奉令調遣的人員,可以比照以上有關條文報支交通費、膳食費(一天)及行李運費。
第十條 調遣人員若在公司用膳,則不得報支誤餐費。
第十一條 調遣人員若超過一天以上但不能視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 情予以補貼。
Ⅱ 國外部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奉派出國人員,除薪津照領外,并準予報支出差旅費其標準如下:
(一)凡出國往返于公司指定地點的交通費按實報支,自行觀光的交通費自理。
(二)膳、宿、雜費按當時行情,并依國稅局出差規定在報支額度內支給。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續駐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標準八折支給。
第十三條 受政府或其他機構聘請(派遣)出國考察或實習的本公司人員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機構支領出差旅費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領出差旅費。
第十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應取得正式收據并按實報銷,其無法取得正式收據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簽呈為準。
第十五條 如因公務上原因必須支付的費用而超過日用費規定者可以呈請總經理核發特別津貼。
第十六條 國外出差旅費報銷辦法仍比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辦理。
Ⅲ 附則
第十七條 下級職員與上級職員一起出差時,下級職員得比照上級職員標準支給。
第十八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顧問的出差旅費比照經理級標準支給。
第十九條 膳、宿什費的支領標準,因物價的變動,可以由總經理隨時通令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定后實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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