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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0號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第23號令)和《關于我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04] 81號)以及《廣東省企業年金實施意見》(粵勞社[2005] 98號)的精神,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則,自主實施的補充養老計劃,是企業職工福利制度的組成部分。
本方案旨在提高本企業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待遇,減少職工的后顧之憂,最大限度的保障職工的利益,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企業凝聚力,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二條 建立企業年金應當遵循的原則:
1、堅持有利于公司發展的原則:旨在提高本公司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待遇,減少職工的后顧之憂,最大限度地保障職工的利益;
2、充分體現效率與兼顧公平的原則: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確定繳費水平;結合本公司的人力資源發展策略,保證資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企業根據員工的崗位和服務年限確定繳存和領取標準,并向廉潔奉公、對企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員工和優秀人才作適度傾斜。
3、公司自愿和民主協商的原則: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集體協商企業年金方案內容,并形成相關的書面記錄;
4、高度安全、適度收益的原則:選擇合適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相應的投資產品,以保證企業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適時調整原則:根據國家企業年金政策調整和公司的經濟效益及承受能力,適時調整企業年金水平的高低。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職工可以參加本計劃:
1、本企業職工;
2、滿足一定工作年限(一般為1年);
3、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參加職工的權利:
1、有權參加或不參加企業年金計劃;
2、有權了解公司為其供款的額度和規定;
3、有權向內部的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查詢、抄錄或者復制與個人賬戶有關的賬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關法規的條件下,有權申請領取、轉移和處理其個人賬戶上的供款;
5、由于公司內部企業年金管理機構違背管理職責,處理管理業務不當致使企業年金財產受到損失的,有權申請勞動仲裁;
6、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參加職工的義務:
1、參加職工需如實向內部的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提供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參加職工需根據本方案規定按時供款;
3、如果發生與企業年金管理有關的信息變更,需及時通知公司或企業年金管理機構;
4、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資金籌集方式與繳費辦法
第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繳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1、企業繳費。
本方案中企業繳費比例為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8.33%,每期企業為個人的繳費全額計入職工個人賬戶。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在經營成本中列支;超出部分從企業應付福利費或應付工資結余中列支。
2、職工個人繳費。
職工個人繳費部分與企業繳納部分的比例為1:2,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由企業從職工個人稅后工資中代扣。
3、企業年金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所得收益。
第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繳費分別按下列方式和比例進行計提、分配:
企業繳費分配主要考慮員工的崗位職級和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等因素,各因素應綜合平衡考慮。
具體分配公式:該員工企業繳費分配金額=企業繳費部分總額×該職工的繳費系數/所有職工的總繳費系數
其中:該員工的繳費系數= 崗位系數+工作年限系數
崗位職級
職級 |
人數 |
分配系數 |
總經理 |
N1人 |
4 |
部門經理 |
N2人 |
3 |
其他中層干部 |
N3人 |
2 |
普通員工 |
N4人 |
1 |
工作年限系數
服務年限 |
系數 |
服務年限<5年 |
1 |
5年≤服務年限<10年 |
3 |
10年≤服務年限<15年 |
5 |
15年≤服務年限<20年 |
7 |
20≤服務年限 |
10 |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八條 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由公司領導和職工代表組成,負責企業年金的各項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制定或修改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根據公司年度經費預算確定企業年金的提取比例和計發基數;監督受托人實施企業年金管理;接受員工關于企業年金的咨詢;定期向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員工通報企業年金運作情況。
第九條 在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配套政策出臺后,為保障廣大職工的利益,減少風險,企業年金管理機構將在控制投資風險、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對基金投資采取穩健投資策略。
企業年金基金必須設立專門賬戶,實行專款專用,由專門經辦機構進行管理,任何企業和個人均不得違規使用。
第十條 委托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時,必須在獲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證資格的專業機構中選擇,管理和投資運營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投資結構進行管理和投資運營。
第十一條 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管。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業務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每年定期將基金和個人賬戶情況向職工公布,并接受職工和政府企業年金監督機構的監督、審計。
第十二條 受托人在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遵循謹慎、分散風險和專業化管理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投資政策。定期匯集和編制受托財產管理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相關報告,并通過合同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
第五章 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與公共賬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其中個人賬戶用于企業為個人繳存部分的年金的管理和發放;公共賬戶可用于優秀員工的獎勵、特殊補償或其他用途,同時用于歸集個人賬戶未歸屬權益,具體辦法由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十四條 由賬戶管理人負責個人賬戶和企業公共賬戶的日常維護與更新,包括:
1、個人繳費進入個人賬戶的記賬;
2、企業繳費在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間的分配和記賬;
3、定期進行投資運營收益在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間的分配和記賬;
4、企業賬戶中未歸屬權益的歸集和投資收益分配尾差的處理;
5、企業年金待遇支付的領取方式;
6、與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對工作;
7、與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相關的其他資料的維護與更新。
第十五條 參加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該員工在本方案中個人賬戶的權益可以隨同轉移至其所加入新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賬戶中進行管理。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參加員工未參加新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或新單位未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新單位企業年金制度的賬戶管理系統不健全,或發生其他由于新單位的原因而無法轉移個人賬戶;
2、參加員工在升學、參軍、失業期間。
則該員工的個人賬戶可轉入保留賬戶,待新單位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或員工升學、參軍期屆滿時予以轉移,或待其本人達到符合企業年金待遇支付條件時領取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積累額。保留賬戶所產生的相關管理費用由員工個人支付。
第十六條 當參加員工的個人賬戶滿足下列條件時,將注銷其個人賬戶:
1、參加員工在領取完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后,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將被注銷;
2、參加員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個人賬戶余額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全部領取的,其個人賬戶將被注銷。
第六章 投資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十八條 投資管理人負責在投資政策的指導下以及在受托人與托管人的共同監督下執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日常投資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必須遵循國家下列政策法規:
(一) 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凈資產的20%;
(二) 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凈資產的20%;
(三) 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20%。
第七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條 本方案實施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條件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辦理退休手續;
2、退休前去世;
3、出境定居。
第二十一條 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個人賬戶累計金額按國家政策及相關規定結算后一次性領取或分期領取。
職工退休前死亡的,須由原戶籍所在派出所和死亡所在醫院出具證明,由其指定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請,并經受托人核實無誤后,由受托人按國家政策及相關規定結算后,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員工出國定居的,須由原戶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證明,由本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請,并經受托人核實無誤后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二條 自企業年金計劃建立開始,職工提出辭職(包括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兩種情況),對于離職員工的企業繳費及投資收益部分的權益歸屬如下:
企業服務年限 |
歸屬比例(舉例) |
不滿1年(含1年) |
0% |
1-3年(含3年) |
50% |
3-5年(含5年) |
80% |
5年以上 |
100% |
職工被公司解聘(包括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兩種情況),解聘前企業繳納部分及該部分投資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
職工因違反公司相關規定被企業開除或除名處理,開除與除名前企業繳納部分及該部分投資收益全部歸企業所有。
按上述規定扣除的企業繳納部分及該部分投資收益歸集于企業設立的公共賬戶中,進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職工可以在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時以書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為本人死亡后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財產的繼承人;職工也可以隨時以書面的形式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以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凡試行企業年金制度后退休并享受了企業年金計劃規定待遇的人員,企業不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和企業年金之外再支付福利性補貼。
第八章 方案調整與繳費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在運行過程中,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有權根據國家政策和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方案或企業繳費水平進行調整,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所屬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后執行。方案調整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將依據國家有關企業年金的政策變化,對企業年金方案中不符合新政策的條款進行調整,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報所屬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本方案的實施過程中,由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虧損、兼并、解散、關閉破產等情況;
2、本企業半數以上員工反對繼續實施本方案;
3、本方案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為無效。
企業可以申請暫停繳費或暫緩繳費,等消除以上情況后再恢復繳費或補繳繳費;如果無法消除以上情況,企業可以申請最后終止繳費。企業決定終止本方案,須報勞動行政保障部門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參加職工和企業年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在本方案的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即終止該員工企業年金的繳費。
1、員工提出調動、辭職申請的;
2、員工在勞動合同期內擅自離職、或因違法違紀等個人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因勞動合同到期離開公司的;
4、員工因公司原因被辭退或勸退的;
5、員工出境定居的;
6、員工正常退休的;
7、員工在退休前去世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企業年金范圍內的職工可自愿申請參加或退出,并簽訂正式協議。
企業或職工對本方案產生歧義或發生爭議時,由企業或職工與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由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仲裁。
第三十條 本方案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復函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方案由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修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變化和公司有關年金規定的調整而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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