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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背景下逾期清收與不良資產處置法律風險策略

課程編號:57465

課程價格:¥21000/天

課程時長:2 天

課程人氣:242

行業類別:銀行金融     

專業類別:企業管理 

授課講師:李令秀

  • 課程說明
  • 講師介紹
  • 選擇同類課
【培訓對象】
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培訓收益】
李令秀老師作為多年來從事金融領域法律實務的專業律師, 通過辦案實踐及 與金融、司法部門有關部門和人員調研交流, 開發出本課程, 對金融機構不良貸 款清收中主要的法律風險點和策略技巧,以案例的形式展現出來, 并舉一反三、 融匯貫通, 讓業務人員增強風險意識, 并掌握法律實務知識和技能, 提高業務能 力和水平,避免金融機構的業務風險和從業人員的職業風險。

一、不良資產的價值判斷——把握兩點三面
1. 兩點:法律關系+法律效力;
2. 三面:承債主體+承債資產+承債方式;
【案例】借名貸款中,貸款應當由誰還?擔保人能否要求免責?

【案例】夫妻是做共同借款人還是一方做借款人,一方做保證人? 3. 信貸業務法律關系分析:借貸+擔保+反擔保;
【案例】擔保公司不代償,銀行能不能行使反擔保權利?
4. 《九民紀要》及《民法典》關于合同效力的最新規定;
【案例】某銀行合同簽章環節操作不當,導致保證人免責。 【案例】借款人構成騙取貸款罪,擔保人能否要求免責?
5. 常見承債資產分析。
(1)存款;(2)房屋;(3)土地;(4)在建工程;(5)生產設備;(6)
車輛;(7)貨物;(8)保證金;(9)股權;(10)應收賬款;(11)知識 產權;(12)保險理賠款;(13)特殊資質;(14)其他。
6. 抵押和不抵押的區別——擔保物權是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
7. 如何擴大可執行財產的范圍?
(1)可供執行財產范圍的認定;
(2)代位權與撤銷權;
(3)破產程序中對個別清償行為的撤銷。
8. 如何增加承債主體數量;(1) 常見連帶責任類型分析;(2) 股東出資加速
到期;(3) 法人人格否認;(4) 追究清算義務人的責任;(5) 破產終結后 股東責任追究;(6)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7)其他方面。
9. 承債方式分析——補充還是連帶、全部還是部分。
10.企業常見逃廢債的方法及應對
二、不良資產的常見處置方式
(一)清收類

1. 有效清收方式的選擇:訴訟還是非訴?
2. 常見非訴催收手段;(1) 你真的會發催款通知嗎? ——發送催款通知需要
注意的事項。(2) 上門催收的技巧;(3) 電話催收的技巧;(4) 討債 3 忌。
3. 訴訟催收的流程及常見問題(1) 訴訟流程分析;(2) 訴前的幾大準備工
作;(3)訴訟保全的目的與時機;(4)訴訟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4. 如何利用保證擔保清收貸款?
5. 如何利用抵押和質押擔保清收貸款?
6. 如何利用扣劃權直接扣劃賬戶資金回收貸款?
7. 貸款重組的方式及法律風險(1) 狹義的重組與廣義的重組(2) 重組的必
要性分析(3) 貸款重組的方式(4)貸款重組時對企業的審查重點(5) 如何選擇重組方式?(6)常見法律風險分析。
【案例】企業重組推動債務“起死回生”!
8. 展期的法律風險匯總?
(1) 如何理解展期性質? ——展期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延續還是建立新 的債權債務關系?
(2)逾期貸款能否辦理展期?
(3)已經展期過的業務能否再展期?
(4)抵押物被查封的債權能否辦理展期?
(5)主合同展期,抵押登記是否需要重新辦理?
(6)主合同展期,未經保證人同意的法律后果。
9. 借新還舊中的法律風險—— 《新擔保解釋》第 16 條解讀
(1)借新還舊的法律性質及界定

(2)保證人以不知道是借新還舊為由要求免除保證責任,能否得到法院 支持?
(3)以關聯公司新貸償還舊貸是不是借新還舊?
(4)以保證人新貸償還借款人舊貸是否構成借新還舊?
(5)償還舊貸后,立即發放新貸,是否構成以貸還貸?
(6)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是否適用借新還舊規則?
(7)借新還舊是否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質押登記?
(8)部分借款用于以貸還貸,擔保人能否要求全部免責?
10.關于貸款減免的最新規定及法律風險;
11.讓第三人承接債務的法律風險;
12.銀行使用過橋資金的法律風險;
(1)過橋貸款的交易關系解讀;
(2)過橋方的相關風險;
(3)銀行方的相關風險;
(4)銀行口頭向過橋資金提供方承諾續貸, 后違背續貸承諾,是否需要
擔責?
【案例】銀行違背續貸承諾,過橋方起訴銀行,銀行擔責 13.刑事催收要點分析
(二) 核銷類
問題:核銷后的貸款還能催收及借新還舊嗎?
(三)出售類
1. 銀行轉讓不良資產的法律性質認定

2. 受讓人的主體資格;
3. 銀行轉讓不良資產的范圍及轉讓方式;
4. 債權轉讓的常見法律問題
(1)通過口頭或公告的方式通知債務人是否有效?
(2)訴訟中的債權能否轉讓?
(3)執行中的債權能否轉讓?
(4)銀行能否將貸款債權轉讓給社會上的企業和個人?
(5)主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并轉讓?是否需要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
(6)主債權轉讓,保證人能否免責?
5. 批量轉讓①轉讓流程;②組包; ③賣方盡調; ④資產評估;⑤方案報審;
⑥邀標及買方盡調;⑦開標及成立后續。
6. 單筆轉讓【案例】銀行能否將債權通過單筆轉讓的方式轉讓給社會上的企
業和個人?【案例】銀行將債權轉讓給擔保人的法律后果分析。
7. 不良資產證券化
(四)債權股類(五)以物抵債類
1. 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實踐性還是諾成性)
2. 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3. 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4. 訴訟中(包括一審和二審)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法院如何處理?
5. 訴訟中以物抵債法院能否根據抵債協議出具民事調解書?
6. 執行中的以物抵債?
7. 執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債

8. 執行和解與以物抵債?
9. 以物抵債過程中的稅務問題。
10.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三、逾期清收及不良貸款處置中的常見法律問題
問題 1 :離婚協議中對債務的分割能對抗債權人嗎?
問題 2:借款人死亡,債權人如何實現債權?
1. 借款人死亡,保證人能否免責?
2. 借款人死亡,債權人能否提前收回貸款?
3. 借款人死亡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罰息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4. 繼承人放棄繼承時起訴誰?
問題 3:保證人死亡后,其遺產是否能用來清償債務?
問題 4:抵押人死亡,抵押是否繼續有效問題
問題 5:公司客戶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在授信期間發生變更, 有無法律風 險?
問題 6:債務人公司未償還債務就注銷了,如何收債?
問題 7:冒名貸款的法律風險
問題 8: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范圍的法律效力? —— 《新擔保制度解釋》 第 3 條解讀
1. 擔保合同中就擔保責任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是否有效?
2. 主債務不包含律師費,擔保范圍包括律師費,法院能否支持? 問題 9:混合擔保中,實現債權的順序規定—— 《民法典》 392 條。
問題 10:同一債權存在多個第三方擔保時,第三方代償后能否相互追償問題?

—— 《九民紀要》 56 條、民法典 392 條、 699、700 條,《新擔保制度解釋》第 13 條和 14 條解讀。
問題 11 :擔保無效的法律后果—— 《新擔保制度解釋》第 17 條解讀。
問題 12:同一債權有多個抵押物,債務人部分還款,能不能解除部分抵押? 問題 13:動產抵押和質押競存時如何處理? —— 《民法典》 415 條
問題 14:擔保物權消滅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民法典》 393 條解讀。
• 思考:借款到期后銀行作為債權人不積極行使擔保物權能否認定為放棄擔
保物權?
問題 15: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九民紀要 59、《新擔保制度解釋》 第 44 條
1. 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樣長, 借款到期是否抵押也到期了?
2. 抵押權人未按照民法典 419 的規定在主債權訴訟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
是否消滅?
3. 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法院如何處理?
4. 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否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而順延?
5. 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質權和動產質權是否消滅?
問題 16:當抵押遇見租賃——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405 條中的“已出租并轉 移占有”?
• 思考:哪些證據可以證明承租人已經占有出租的標的物?
1. 當租賃權遇到查封;
2. 當租賃權遇到抵押權;
3. 租賃權設立時點考量——實際占有;

4. 執行法院能否在執行階段直接對租賃權確認,并帶租約拍賣?
5. 以租抵債獲得的租賃權能否對抗其他債權人?
6. 如何應對惡意倒簽租賃合同?
問題 17:租金應收賬款質權與抵押權的權利順位如何確定?抵押權的效力是否 及于租金? —— 《民法典》 412 條解讀問題 18: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九民 紀要 62 條解讀
1. 民法典關于債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2.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后果;
3. 債權轉讓對擔保責任的影響;
4. 債權轉讓未辦理抵押轉移登記的法律后果(紀要規定解讀)
問題 19:關于抵押權實現的相關法律問題?
1. 抵押權的實現方式?
2. 在合同中約定擔保物權人有權將擔保財產自行拍賣、變賣并就所得的價款
優先受償的,是否有效?
3.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與案件的管轄
4. 審查與異議的處理
5.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執行的問題
6. 法律風險及預防措施
問題 20:順位抵押中的法律問題—— 《民法典》 414 條解讀
1. 如何理解順位抵押
2. “超出余額部分”抵押是否有效?
3. 順位抵押實現債權時,誰更優先?

問題 21 :當抵押遇見拆遷?拆遷人是否有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 《民法典》 390 條、《新擔保制度解釋》 42 條
問題 22:他項權證上登記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為本金數額,而擔保合同約定 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等, 以哪個為準? —— 《新擔保制度解釋》 第 47 條、《九民紀要》第 58 條解讀。
問題 23:如何理解保證期間? —— 《民法典》692 條、《新擔保制度解釋》 29- 34 條。
1. 保證期間約定成多長合適? 2 年還是 3 年?
2.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 僅向部分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 效力是否及于其他
保證人? ——
3. 反擔保的保證期間怎么計算?
4. 撤訴對保證期間的影響——第 31 條
5. 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如何處理? ——第 32 條
6. 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法律效力如何?
7. 分期履行的債務,保證期間何時開始計算?
8. 保證無效時保證期間是否適用——第 33 條
9.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是否需要依職權審查保證期間是否已經屆滿? —
—第 34 條
問題 24: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是否有效——《新擔保制度解釋》 第 35 條
問題 25:連帶保證中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何時起算?什么時間中斷? —— 《民 法典》第 694 條

問題 26:訴訟時效相關問題及風險
1. 如何理解訴訟時效?
2. 訴訟時效中斷及常見中斷方式?
3. 過了訴訟時效如何補救?
4. 只向債務人催收,保證人的訴訟時效是否一并中斷?
5. 只向保證人催收,借款人的時效是否一并中斷?
6. 訴訟時效屆滿后, 借款人部分履行, 能否認定為剩余債務訴訟時效的恢復
或復活?
7. 訴訟時效屆滿后的債務能否適用抵消?如果債務人在本機構有存款, 銀行
能否直接扣劃?
問題 27:起訴時能否只起訴保證人或借款人?債權人放棄對部分保證人主張權 利,其他保證人能否要求免責?
問題 28:如果只起訴借款人,之后還能否對保證人另行提起訴訟? 問題 29:債權人放棄部分擔保人擔保責任的法律后果分析。
問題 30:未經司法確認的抵押權,其他債權人提出異議如何處理? 問題 31 :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先查封如何處理?
問題 32:被執行人資產無法清償全部債務,多個債權人如何處置和分配被執行 人的財產?(個人+公司)
問題 33:抵押權預告登記,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新擔保制度解釋》第 52 條解讀。
問題 34:按揭業務中,如果開發商違約,買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揭貸 款合同是否一并解除?買房人的還款責任是否免除?

問題 35:強制執行公證法律風險。
1. 哪些債權文書可以做強執公證?
2. 做了強制執行公證后,還能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執行公證有什么風險?
3. 相關風險匯總及實操建議
問題 36:能否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共同債務人,能否直接 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
問題 37: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購買并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債 務被執行?
問題 38:能否申請追加未足額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
問題 39:債務人破產相關問題。
1. 面對法院不及時受理破產案件如何應對?
2. 破產申請的不予受理和撤回
3. 受理后債務人財產保全措施的處理
4. 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訴訟的處理
5. 務人破產時停止計息效力是否及于擔保人——新擔保制度解釋 22 條
6. 破產程序與擔保責任的銜接——新擔保制度解釋 23 條
7. 因債權人原因致使擔保人未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后果——新擔保制度解
釋 24 條
8. 重整中擔保物權的恢復行使
9. 其他法律問題
問題 40: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常見法律問題。
1.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九民紀要 119 條)

2. 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九民紀要 120 條)
3. 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裁判對金錢債權的執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九民紀要
124 條)
4. 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費者(九民紀要 125 條)
5. 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與抵押權的關系(九民紀要 126 條)
6. 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費者之外的一般買受人(九民紀要 127 條)
7. 網簽備案的法律效力,網簽的房屋法院還能查封嗎?
8. 抵押權人同意開發商預售,是否喪失抵押權?
9. 無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消費者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能否對抗法院查
封?
問題 41:強制執行中的法律問題。
1. 幾種重要制度(強制報告財產、限制高消費、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等)
2. 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存款和收入?
3. 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動產和不動產?
4. 被執行人提供了抵押擔保,能否申請執行其未提供擔保的財產?
5. 如何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6. 拍賣前法院需不需要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未取得執行依據能申請分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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