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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企業
【培訓收益】
1、增強企業員工法律意識,對《民法典》相關規定有清晰的認識,并能在實踐工作中靈活運用。 2、提升企業合規管理能力,做到依法治企。
一、明確供電人的強制締約義務
由于國家對于電力行業生產經營的壟斷與專營,使得電力行業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處于優勢地位,因此在分配權利義務關系時必須加以制衡。《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該條款進一步明確電網經營主體以及其他配售電主體作為供電人的強制締約義務,作為合同相對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此條法律規定來維護自身利益。該條不僅籍貫了民法典在總則編維護民事締約主體地位平等、保護弱勢群體的立法原則,也是促進電力市場公平競爭的具體體現。
二、新增供電人中止供電的事先告知義務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條規定,經“催告”后用電人在合理期限仍然沒有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其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基礎上新增第二款,“供電人依據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當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該條款與《電力法》第二十九條、《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七條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一脈相承,只是首次在民法中予以明確。但各部法律均沒有明確“事先通知”的通知方式、違約責任等,因此在實踐中無法確定供電人的義務范圍,用電人也缺乏有效的訴權途徑。
三、明確賠償責任承擔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條、第六百五十二條、第六百五十三條、第六百五十五條,將《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中,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未及時搶修”等情形 "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表述修訂為:“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與“賠償責任”都屬于民事賠償責任,其中“損害賠償責任”側重于侵權賠償,而“賠償責任”包含侵權賠償和違約賠償。此次刪除“損害”二字,供電人與用電人均可自主選擇基于侵權主張侵權之訴或基于合同主張違約之訴,以更好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四、新增人格權編,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此次《民法典》最重要的創新點之一和最大亮點便是將第四編確定為“人格權”,開創了各國民法典體例的先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的個人信息。因此電網企業在使用已收集到的個人信息時,應當承擔信息安全保護義務。
五、強化項目規劃的報批義務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刪除了《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的“采取劃拔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對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限制更加嚴格。這一改變將會強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引導和控制,因此電網建設項目在規劃前期要嚴格審核合同條款中涉及土地的取得方式,履行相應報批義務,確保項目可以按期開工。
六、提高建設工程合同規范
第一,無效施工合同的折價補償。《建設工程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第二,加重發包人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承包人的資質和締約能力與工程質量密切相關。《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第一款將“非法轉包”放寬為無特殊限定的“轉包”;第二款將“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這一情形排除在《建設工程解釋(一)》第九條列舉的承包人因發包人原因享有合同解除權的情形之外,加大了對承包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力度。第三款內容對于建設工程不合格的情形,新法要求參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進行處理,而舊法則參照《建設工程解釋(一)》第三條。因此,電網企業在前期的電網建設過程中,應當嚴格禁止轉包行為,細化合同條款,防范工程造假。
七、強化電力設施檢修及保護
第一、進一步提高“高度危險責任”中經營者減輕責任的認定標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二,加強了“高度危險責任”中管理人的警示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的,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三,新增企業的追償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今后企業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既可以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對過錯職員作出處分,也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企業承擔的侵權責任,以減少企業損失。
八、搶險、疫情時期提出的特殊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了在特殊時期,如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情況,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疫情時期電力的分配情況與日常的分配情況產生較大的背離,無論是發電企業還是電網企業,都應當按照最新的法律規定積極應對,確保搶險、疫情時期的電力穩定供應。
九、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第二款新增“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作為合同的提供方,相關企業應當加強對格式條款的審核,積極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防止出現無效條款,減損電力交易平臺注冊協議等合同的法律效力。
南京市晉商商會 副會長兼秘書長
時代光華 企業內訓特約培訓師
影響力 網絡商學院特約專家
江蘇點亮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阿里巴巴 培訓專家
美國西海岸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專業 客座教授
江蘇中小企業局 特聘顧問
江蘇優質安全農產品協會 首席顧問
江蘇外國專家局 特聘專家
長三角、珠三角多家著名咨詢培訓公司 特約培訓師
理財、醫藥經濟報、裝飾與材料 特約撰稿人
全球品牌網、亞洲資料網、中國營銷咨詢網、中國營銷傳播網、品牌營銷網、IDC專家網、江蘇中小企業網、第一人力資源網、聚杰網、營銷中國網、寶庫網、中華管理學習網、中國管理顧問網、中國快速消費品網、推銷員門戶網、百納網等特約專家、專欄作者
1997年從事職業培訓,年培訓超百場,對各種培訓具有豐富的控制能力;
自己經營年產數千萬的實體企業,管理和營銷實戰經驗隨手拈來,培訓極具實操性;
平均十五分鐘切換一種培訓方式,確保現場學員情緒曲線符合預期
同一課程面對不同體制企業、不同規模企業、不同行業企業、不同發展階段企業均會進行針對性調整,使之完全吻合該客戶的實際需求
以史為鑒、以影(影視片)為鑒、以例為鑒、以演(演練)為鑒,對培訓主題實施全方位思辨傳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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