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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管理及風險防范實務

課程編號:56418

課程價格:¥17000/天

課程時長:2 天

課程人氣:200

行業類別:建筑建材     

專業類別:項目管理 

授課講師:魏及淇

  • 課程說明
  • 講師介紹
  • 選擇同類課
【培訓對象】


【培訓收益】


項目服務類型:
設計服務(E)
設計與采購服務(EP)
項目管理服務(PMC)
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服務(EPCM)
設計、采購、施工服務(EPC)
設計、采購、施工、運行維護服務(EPCO&M)
合同類型:
固定價格(Lump Sum)
單價合同(Unit Price)
材料加時間(Time & Material)
成本加服務費(Reimbursable Cost+Fee)
保證最高的價格合同(Guaranteed Maximum Price)

 

 

 


承包商應具備的工作態度和能力

 


市場開發能力

專業和工程能力

復雜項目
管理能力

 


項目獲取能力


合同/國際貿易/國際物流能力

 

態度和能力

銀行和融資知識


對國際政治格
局的關注

 

對陌生環境的應對能力

開放的心態和學
習、溝通能力

 

 

 

 

中國承包商應注意的典型問題:
1、擺不正自己的位置:PMT、監理/PMC
2、中國式的同情心
2、合同范圍
3、質量的觀念和認識
4、法律與風俗
5、設計的帶動性沒有發揮
6、經驗缺乏(特別是EPC)

 

 

 

 

工程總承包商的工作內容

 

 

 

 

 

項目 勘探
開發 設計

設備 運輸 土建
采購 物流 施工

安裝 試運
調試 移交

 

 


總承包商角色

就項目的質量、安全、造價、 工期對業主負 總責

 

 

 

 


工程總承包和分包角色對比

 

 

 

 

 


5.1設計義務一般要求
承包商應被視為,在基準日期前已仔細審查了業主要求(包括設計標準和計算,如果有)。承包商應負責工程的設計,并在除下列業主應負責的部分外,對業主要求(包括設計標準和計算)的正確性負責。
除下述情況外,業主不應對原包括在合同內的業主要求中的任何錯誤、不準確、或遺漏負責,并不應被認為,對任何數據或資料給出了任何不準確性或完整性的表示。承包商從業主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數據或資料,不應解除承包商對設計和工程施工承擔的職責。

 

 

 


5.1 設計義務一般要求

但是,業主應對業主要求中的下列部分,以及由(或代表)業主提供的下列數據和資料的正確性負責:
a)在合同中規定的由業主負責的、或不可變的部分、數據和
資料;
b)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預期目的的說明;
c)竣工工程的試驗和性能的標準;
d)除合同另有說明外,承包商不能核實的部分、數據和資料。

 

 

 


滿足業主(或者規范)最低要求即可,最大程度節約成
本。這個要在design basis階段確定。


“E”合作伙伴的選擇 選擇國際知名的設計公司優點:
熟悉國際規范和標準,權威性高,容易為業主接受。
具有國際和工程所在國經驗。
設計基礎資料較為系統。
項目策劃水平明顯高于中國設計單位,包裝能力強。

 

選擇國際知名的設計公司
缺點:
不熟悉中國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溝通存在困難。
中國承包商缺乏對國際設計公司的管理經驗。
提供圖紙較粗,需要承包商完善詳細設計。

 

 

 

 


選擇國內的設計公司
優點:
熟悉中國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溝通順暢。
在實施階段能提供較好的技術服務,可提供詳細的設
計圖紙。
便于承包方控制進度計劃。

 


選擇國內的設計公司
缺點:
不熟悉當地環境、不熟悉當地規范和國際標準。
對外溝通有困難,權威性不夠,不易為業主所接受。
對地材和國外機電設備不熟悉。
主要專業技術水平較高,配套專業水平較差。

 

 

 

選擇國際知名的設計公司和國內專業公司合作
1)能做到優勢互補,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增強了總包方 的管控能力,更好地體現項目戰略目標。 2)是現階段較為穩妥的合作模式。

討論:國際設計公司的費用?
外國設計公司一般基于工時報價,中國設計公司一般基于項目造價報價。

 

“E”合同簽訂
應對工期、服務內容、施工期內的技術支持、設計變更等做出明確規定。對設計公司提供的額外服務和增值服務應及時確認并支付合理報酬,以調動設計單位的積極性。

鑒于國外業主對提交設計文件的要求,簽訂合同時注意對設計分包“E”各階段成果的審查。

 


“E”各階段成果的審查
1、審查
總承包方要先審查設計分包商各階段的設計成果,滿足要求后正式對外報出。總承包方應組織各參建單位共同參與審查,有利于各參建單位更好地理解設計意圖并充分發揮施工單位的優勢。

 

 


“E”各階段成果的審查
2、第三方審核
必要時引入第三方對設計成果進行審核,會適當增加費用,實踐證明是值得的。

3、技術規格書、誤差標準、設備選型、實驗方法是審查重點。

 

 

 


1.確認招標文件中設計規范和資料的充分性與完備性;
2.檢查、核實基礎設計文件,如有必要改進基礎設計包;
3.準備技術規范、數據表(DS)、材料采辦文件(MR)、施工 說明書、進度計劃、圖紙等資料;
4.進行設備、材料詳細的研究、分析和計算,選擇材料、設備型號、尺寸;
5.編制詳細的設計文件;
6.現場詳細勘查測量;
7.檢查設備供應商提供的設計文件和圖紙,將其并入到設計中;
8.工程界面確認,與其他承包商合作,做好工程銜接工作;
9.提供項目執行計劃; 10.供貨商和分包商評標;

 

 

 


11.準備、升級和簽發技術文件登記表(TDR);
12.提交規范、圖紙、施工說明書、進度計劃、計算書、試驗結果等給業主審批;
13.審查設計文件是否符合質量保證和HSE要求;
14.核實確定設備的型號;
15.提供施工階段的設備清單、材料采辦文件(MR)、圖紙;
16.對主要設備提出性能測試要求;
17.為分包商和供貨商設計提供技術支持;
18.準備試運、操作、維修、安全、質量測試、性能測試手冊;
19.對業主操作人員進行培訓;
20.施工、試運、性能測試階段提供現場支持。

 

 

 

 


國內業主一般只對設計結果進行審查,某個設計階段完成了,會有 不同的匯報、審查、會審等,沒有專業的設計管理人員時刻監督設 計文件的質量。國際工程通常是過程審查,每份圖紙完成之后都要 提交審批,根據PMC/PMT的意見進行修改和升版,以確保圖紙文件滿足合同的各項要求。
設計監理/PMC/PMT審批文件一般會從基本設計階段開始,這種方式
增加了設計文件循環的時間,設計工期可能會無限加長。

 

 

 

 


健康、安全、環境(HSE)各方面問題的重要性和相關性,所辨識出 的關鍵危險源及其危險,為下一步有重點、有目的地開展項目HSE風 險管理確定了關注重點。
HAZOP(危險和可操作性)分析,是通用的一種設計審查方式, 是項目必不可少一個步驟,它注重研究的是系統的適用性,而不是設計方案的合理性,更多地研究在系統偏離設計工況時,是否有足 夠的應對措施來保證系統的安全運行。(通常在基本設計、詳細設 計階段進行)
SIL(Safety Integrity Level)研究,譯為安全完整性等級。它是功能安全等級的一種劃分,SIL概念就是評定故障及其后果。

 

 

 


DCA(設計變更)
目的:制定出一個確認、授權和控制設計工程中出現的和
FEED和合同范圍不同的變化和偏差。
內容:闡述變更的原因(包括技術上的理由),受影響的文件圖紙以及有關變更過程所有文件、信件。
CTN(合同變更)
目的:主要體現DCA導致的費用和計劃變化。
內容:包括合同變更的理由和背景資料,詳細的費用和計劃
影響以及受影響的文件、材料清單。
DCA和CTN需要及時提交業主審批,以便確認變更后及時修
改設計文件減少變更的影響。

 


【案例1】關于EPC合同——承包商的審核義務:事件描述

EPC合同招標文件中原油泵輸送能力為1000立方米/ 小時,裝置年處理能力為1500立方米/小時。在合同執行中,業主要求承包商提供輸送能力為1650立方米/小時的原油泵(10裕量)。


【案例1】——雙方觀點

承包商認為合同規定中原油泵輸送能力為1000立方米/小時,業主改變合同規定,應當向承包商補償因此而增加的費用。業主認為,盡管合同招標文件中原油泵輸
送能力為1000立方米/小時,但不能滿足裝置的正常操作。
根據有關合同錯誤、遺漏等規定,以及承包商保證設施正常安全操作之合同義務,是承包商工作范圍,業主不對承包商給予補償。為此,雙方發生爭端。

 

 

 


【案例1】——案例分析

由于EPC合同的性質,在設計方面承包商承擔更多的責任, 通常的合同規定也較為苛刻。FIDIC EPC 5.1規定:
承包商被認為在基礎日期之前已經仔細審查了“業主的要
求”,承包商要對設計以及“業主的要求”的正確性負責;
除…外,業主對“業主的要求”中的錯誤、不準確以及疏漏
不負責任;
承包商從業主處收到的任何信息,都不能解除承包商對設計和實施工程所負擔的責任;

 

 

 


【案例1】——案例啟示
對于EPC合同,承包商在投標階段和中標后的設計階段一定仔細復核合同中業主提供的一些數據、參數等,而且,如果合同中存在某些錯誤、疏漏以及相互之間不一致,承包商還有修正這些錯誤、疏漏和不一致的義務。即使合同中沒有
規定,在EPC合同實務中往往視這項內容為承包商的默示義務。
對于修正合同錯誤、疏漏和不一致所增加的額外費用承擔問題則比較復雜,除非由于各類標準等承包商無法核實或更改的情況外,一般承包商很難得到費用補償。

 

 

 

 

FIDIC銀皮書 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應對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員的行為或違約, 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為或違約一樣地負責。對專用條件中 有規定的,承包商應在不少于28天前向業主通知以下事項:
a)擬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關經驗的詳細資料;
b)分包商承擔工作的擬定開工日期;
c)分包商承擔現場工作的擬定開工日期。

 

 

 

 


FIDIC銀皮書 4.5 指定的分包商

本款中,“指定的分包商”系指業主根據第13條[變更和 調整]的規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商對 指定的分包商盡快向業主發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對意見, 并附有詳細的依據資料,承包商不應有任何雇用義務。

 

 

 

 

 

 

 

FIDIC銀皮書 4.6 合作
承包商應依據合同的規定或業主的指示,為可能被雇用在現場或其附近從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員進行工作提供適當的機會:(a) 業主人員;(b) 業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和 (c) 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當局的人員。
如果任何此類指示導致承包商增加費用,達到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時不能合理預見的數額時,該指示應構成一項變更。為這些人員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務,可包括使用承包商設備、以及由承包商負責的臨時工程或進入的安排。
承包商應對其在現場的施工活動負責,并應按照業主要求中規定的范圍(如果有)協調其自己與其他承包商的活動。
如果根據合同,要求業主按照承包商文件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礎、結構、生產設備、或進入手段的占用權,承包商應按業主要求中提出的時間和方式,向業主提交此類文件。

 

 

 

 


FIDIC銀皮書 9竣工試驗9.1承包商的義務
承包商應按照第5.6款[竣工文件]和第5.7款[操作和維修手冊] 的要求,提供各種文件后,按照本條和第7.4款[試驗]的要求進行竣工試驗。
承包商應提前21天將他可以進行每項竣工試驗的日期通知業主。除非另有商定,竣工試驗應在此通知日期后的14天內, 在業主指示的某日或某幾日內進行。

 

 

 


除非在專用條件中另有說明,竣工試驗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a)啟動前試驗,應包括適當的檢驗和性能試驗,以證明每項生
產設備能夠安全地承受下一階段試驗;
b)啟動試驗,應包括規定地操作試驗,以證明工程或分項工程能夠在所有可利用地操作條件下安全地操作;
c)試運行,應證明工程或分項工程運行可靠,符合合同要求。在試運行期間,當工程正在穩定條件下運行時,承包商應通知業主,告知工程已可以做任何其他竣工試驗,包括各種性能試驗,以證明工程是否符合業主要求中規定地標準和履約保證。


試運行不應構成第10條[業主的接收]規定的接收。除非專用條件中另有說明,工程在試運行期間生產的任何產品應屬于業主的財產。
在考慮竣工試驗結果時,業主應適當考慮到因業主對工程的任何使用,對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產生的影響.一旦工程或某分項工程通過了本款(a)、(b)或(c)項中的每項竣工試驗,承包商應向業主提供一份經證實的這些試驗結果的報告。

 


FIDIC銀皮書 9.2延誤的試驗
如果業主不當延誤竣工試驗,業主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在接到通知后21天內進行竣工試驗。承包商應在上述期限內的某日或某幾日內進行竣工試驗,并將該日期通知業主。
如果承包商未在規定的21天內進行竣工試驗,業主人員可自行進行這些試驗,試驗的風險和費用應由承包商承擔。這些竣工試驗應被視為是承包商在場時進行的,試驗結果應認為準確,予以認可。


FIDIC銀皮書 9.3重新試驗
如果工程或分項工程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應適用第7.5款
[拒收]的規定,業主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 重新進行此項未通過的試驗和相關工程的竣工試驗。

 

 

 

 

 

 

 

 


FIDIC銀皮書 9.4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如果工程或某分項工程未能通過根據第9.3款[重新試驗]的規定重新進行的竣工試驗,業主應有權:
a)下令根據第9.3款再次重復竣工試驗;
b)拒收整個工程或區段(視情況而定),此情況下,業主應從承包商處獲得與第15條【業主提出終止】規定相同的補償。
c)頒發一份移交證書(如果業主如此要求的話):合同價格應按業主與承包商商定的數額予以減少(僅限于用來彌補此類失誤),隨后,承包商應根據合同中規定他的其他義
務繼續工作。

 

 

 

 

FIDIC銀皮書 12.1竣工后試驗的程序
竣工后試驗的結果應由承包商負責整理和評價,并編寫一份詳細報告。對業主提前使用工程的影響應予以適當考慮 (新黃皮書中規定:竣工后試驗的結果由雙方匯編和評價)。
容易導致業主對承包商評價的結果有不同的意見。

 

 

 

 

 

 

 

 

FIDIC銀皮書 12.2延誤的試驗 (同新黃皮書)
如果由于業主對竣工后試驗的無故延誤,致使承包商增加費用, 承包商應:(ⅰ)向業主發出通知,(ⅱ)有權根據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賠]的規定提出任何此類費用和合理利潤應加入合同價格,給予支付。
業主收到通知后,應按照第3.5款[確定]的要求商定或確定此項費用和利潤。
如果工程或任何分項工程的竣工后試驗,未能在缺陷通知期限 (或雙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內完成,且原因不在承包商方面, 工程或分項工程應被視為已通過了竣工后試驗。

 

 

 


FIDIC銀皮書 12.3重新試驗
如果工程或某分項工程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
(a)應適用第11.1款[完成掃尾工作和修補缺陷](b)項(在工程或分項工程(視情況而定)的缺陷通知期限期滿日期或之前, 按照業主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補缺陷或損害所需要的所有工作);

 

 

 

 

 

 

FIDIC銀皮書 12.3重新試驗
(b)任一方即可要求按相同條款和條件重新進行此項未通過的試驗和任何相關工程的竣工后試驗. 如果此項未通過試驗和重新試驗是由第11.2款[修補缺陷的費用](a)至(d)項( a、工程的設計; b、 生產設備、材料或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c、由承包商(根據第5.5至5.7款或其他規定)負責的事項產生不當的操作或維修;或 d、 承包商未能遵守任何其他義務)所列任何事項造成的,達到致使業主增加費用的程度,承包商應根據第2.5款[業主的索賠] 的規定項業主支付這些費用。

 

 

 

 


案例解析

 

 

 

 

 

 

 

 

 

 


44


【案例】—— 設計批復程序:事件描述

合同要求承包商提供項目中央控制系統(DCS)。該合同條件和條款中規定,承包商用于采購的技術文件必須報經業主批準。
承包商編制完成DCS技術文件[包括規范、項目控制系 統、輸入輸出點數(I/O點數)],并報業主審批。由于等待其他儀表的深化詳細設計,業主對DCS文件沒有最終批準。為了趕項目工期,承包商把DCS技術文件提供給供貨商,供貨商開始準備DCS的邏輯文件編制工作。


【案例】—— 設計批復程序:事件描述

在此期間,隨著承包商對儀表方面深化設計,業主對DCS儀表控制不斷提出增加修改,導致DCS先后7次修改,并 增加輸入輸出點數(I/O點),相應地增大了DCS規模。供貨商也先后7次修改DCS邏輯文件,并向承包商提出幾十萬美元的索賠(供貨商索賠的理由是,盡管承包商每次要求對DCS修訂量不大,甚至只是增加一定數量的I/O點,但供貨
商每次都要重新編制DCS邏輯文件,以及重新布置I/O模塊, 工作量很大)。

 

【案例】—— 雙方觀點

承包商認為,承包商向供貨商提供的DCS技術文件符合合同要求。業主對DCS先后提出7次修改并增加I/O點,導致供貨商修訂DCS邏輯文件。供貨商向承包商索賠的原因是由于業主多次增加修改DCS造成的,因此,業主應當補償承包商的經濟損失。同時還應當補償因DCS規模增大而給承包商帶來的額外設備費用。


【案例】—— 雙方觀點

業主認為,合同給出的I/O點數是合同最低要求,承包 商根據合同規定深化設計認為需要增加DCS I/0點,說明是 項目需要,不應當視為合同變更。關于供貨商因DCS修改而 向承包商索賠的責任不在業主,因為,隨著承包商深化設計, 儀表控制不斷修訂,相應地修訂DCS,承包商在DCS最終定版 之前,不應當指示供貨商開展工作。因此,供貨商索賠的責 任在承包商和供貨商,而不在業主。

 

 

 

 

【案例】—— 案例分析

本案例反映出兩方面問題:一是合同文件關于DCS的要求不夠完善,作為EPC總包合同來說,招標文件的圖紙是概念性的,需要承包商進一步深化詳細設計,在深化設計過程中從優化的角度講,做出這樣或那樣的修改也是難免的。
二是承包商在DCS技術文件最終定版之前指令供貨商開展工作,有冒風險之舉,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應當知道一座大型工廠復雜的DCS優化分布布置,特別是在有關電氣用戶控制系統定版之前,DCS做出修訂也是難免的。那么,承包商應盡可能在DCS定版后指示供貨商開工。

 

【案例】—— 案例分析

這是EPC合同常常出現的一個問題,是雙方簽訂合同 前對設計工作管理程序規定的疏漏引起的。通常在合同中 簡單規定,承包商的設計成果文件要經過業主審批,然后 承包商才能開始施工,但對審批的標準、時間限制、周期 次數的限制都不作規定,由此在實際操作中帶來諸多問題。

 

 

【案例】—— 案例分析

原合同只規定了業主審批的權利,而對其審批的方式沒有限制,因此,承包商索賠的權利很難得到支持。

承包商的設計延誤的后果是,給工程后續采購與施工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影響項目的效益。

 

 


【案例】—— 案例啟示

•一定牢記EPC項目的設計是龍頭,對合同中的設計
規定一定做到清楚明白,不能按習慣思維去做;
•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具體的設計管理程序;
•學習好的合同范本,在合同談判中予以借鑒。

 

 


【案例1】——采購貨源符合合同規定:事件描述

在EPC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商購買了合同的法國品牌的UPS,安裝到工程中泵站系統。但貨到后,業主以不符合合同規定為借口,不同意接受該產品,要求承包商重新購買。承包商認為,該產品是從業主提供的VENDOR LIST名單中的廠家購買的,符合合同規定。雙方出現爭執。

 

 

【案例1】—— 雙方觀點

業主認為,合同規定UPS必須是從供貨商名單中的廠家購買,而且必須是法國原產地。雖然承包商購買的產品的牌子與合同相符,但其原產地是新加坡,不是法國,因此不符合合同規定,予以拒收,承包商重新訂購。

 

 

 

【案例1】—— 雙方觀點

承包商認為,所采購的產品是從供貨商名單中的廠家購買, 由于采購周期與施工計劃的要求,才從該廠家的新加坡分 公司購買的,而且大部分部件是法國總部產的,也可以認 為該產品是法國原產地。因此符合合同要求,重新采購根 本不現實,也不能滿足施工需求。若業主堅持重新訂購, 須按變更命令執行。

 

【案例1】——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由承包商沒有遵循嚴格的采購規定引起的。在EPC工程中,合同往往規定承包商采購設備材料的供貨 商名單,要求承包商必須從這些名單中選擇供貨商。有 的設備的采購周期很長,若延誤,就會極大地影響施工。本案例中承包商從新加坡采購,正是出于工期考慮。

 


【案例1】—— 案例分析

在業主拒絕接受該設備的背后,其實有一個潛在的原因,即:業主在一次周例會中提出,希望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能將施工營地的活動房免費提供給業主,遭到承包商的拒絕。業主抓住承包商沒有嚴格履行采購程序,給承包商出難題。

 


【案例1】—— 案例分析


其實,關于原產地(origin),國際上也沒有統一的定義, 世界銀行規定“origin means the place where the plant and equipment or component parts there of
are mined, grown, or produced”。對于本產品屬于不屬于法國原產地,雙方是有爭議的。業主主要是為承包商make trouble。

 

【案例1】—— 案例啟示


•盡力遵循采購程序;
•若需要更改,應提前向業主申請,并說明詳細原因, 說明更改對項目帶來的好處,并得到業主書面批準;
•盡力與業主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

 


【案例2】——當地采購:事件描述

EPC工程總承包合同規定,承包商必須遵守該同政府關于工業和工業產品保護的政策,在項目所在國的K鋼管
公司購買管材。承包商在前期投標階段向當地供貨商詢價, 意向性供貨協議價格比國際市場還偏低。并將該供貨商報 業主批準。在合同執行中,由于該公司得知承包商必須在 當地采購鋼管,當地沒有其他可以生產這種標準的鋼管廠 商,因此任意抬高價格。使得承包商實際購價比合同報價 高出100多萬美元。

 


【案例2】——雙方觀點

承包商認為,EPC合同報價是按照投標時國際市場同類產 品的價格為基礎。由于業主在合同中確定了必須在當地K 鋼管公司購買鋼管,而且,當地沒有第二家類似鋼管廠, 導致K鋼管公司任意提高價格,給承包商造成損失。因此, 業主應當給予補償。

 


【案例2】——雙方觀點


業主則認為,確定K鋼管公司為供貨商符合所在國政府關于工業和工業產品保護政策,合同也有要求承包商遵守這些政策,屬于承包商合同義務。因此,拒絕承包商索賠請求。

 

 

 

 

【案例2】——案例分析

從合同的角度講,業主招標文件已經注明,承包商將必須在當地K鋼管公司購買項目所用鋼管,那么,作為有經驗的合格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應當參照當地鋼管價格條件,而不是參照國際市場行情,除非當地行情與國際市場行情相同或者相似。也就是說承包商在報價時已經考慮了在K鋼管公司購買鋼管因素。因此,就本案例而言,承包商向業主索賠的合同理由不充分。
但是,如果承包商在報價時確實以國際市場行情為基礎,并
且,當地鋼管價格條件確實也比國際市場同類產品高。承包商可從重大誤解以及合同公平的原則,爭取業主給予適當補償。

 

 

 

 

【案例2】——案例啟示

•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情況下,投標報價時應在當地考慮多家貨源,并報請業主同意潛在的供貨商的選擇,而不能只報一家;
•如果可能,請求業主取消強制性要求,或者適當放寬供貨商范圍;
•詢價時應考慮當地的價格與整個國際市場價格的差異,過高或過低都應考慮原因;
•必要時,可以簽訂有約束力的供貨合同,即:若承包商中
標,承諾按報價購買,供貨商承諾按報價供應。


【案例1】——補償標準爭執:事件描述

某國際工程正處于施工階段,業主接到本國政府當局情報,該國在某日可能遭受武裝襲擊。業主從人員安全的角度考慮,指令承包商在該日停工。承包商執行了業主指令。屆時該國沒有遭受襲擊,事后,承包商就停工事宜向業主提起索賠。業主方面認可承包商索賠請求,給予相應的工期延長和合理的費用補償,但雙方對補償標準產生爭執。

 

【案例1】——雙方態度

承包商:提出了2天的工期索賠以及人工費、機械設備窩工費以及部分管理費與利潤的索賠。

業主:同意給承包商1天的工期補償,并給予人工機械設備窩工費的補償,按工作狀態的60%計算。

 

【案例1】——案例分析

這一類事件屬于當局造成的延誤,同時也可以歸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疇。 這些一般在合同都應有相應的描述。從業主的態度來看,合同規定了在此類事件下承包商應得到補償,但雙方對補償額度產生差異。這可能是合同條款沒有規定清楚引起的爭執。請問:

•承包商被耽誤一天而提出兩天的索賠是否過分?
•補償費用的計算方式哪一種更合理?

 

 

 

 

【案例1】——案例啟示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對窩工的費用計算方法進行規定;
•工期索賠基本理論需要掌握;
•承包商在索賠的時,一定清楚了解合同的規定,在合同沒有規定的事件情況下提出國際慣例做法;
•你了解FIDIC的相應規定嗎?

 


【案例2】——停工責任劃分:事件描述

總包商總價承攬業主機場擴建和機庫建設項目。總包商把機場擴建施工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在合同執行中,由于業主另外一個機場修建沒有按期完成,該擬擴建機場暫時不能開工。業主指令總包商停工,并要求總包商按照合同關于 “停工”條款的規定遣返相關施工人員和施工設備機具。

 


【案例2】——停工責任劃分:事件描述

總包商接到業主指令后即致函業主,表示遵守業主指 令,并遣返不需要的施工人員和施工設備機具,同時表示, 因此而發生的費用要求業主補償。
由于施工人員和施工設備機具主要是分包商提供,但總包商在處理完與業主之間的關系后,沒有要求分包商及時遣返現場施工人員和施工設備機具。

 

【案例2】——停工責任劃分:事件描述

由于停工時間長,而分包商方面沒有及時遣返設備和人員。項目結束后,分包商向總包商提起索賠——由于停工造成設備和人員窩工等發生的費用。總包商遂將分包商的索賠請求轉給業主,向業主提起索賠。

 

 

【案例2】——各方觀點

業主認為總包商應當按照合同規定遣返設備和人員, 并且,總包商在接到業主停工指令后隨即致函業主,表示遣返人員和設備,因此拒絕總包商提起的人員和設備窩工索賠請求,并認為只能給予遣返人員和設備的動遷費用。

 

 

【案例2】——各方觀點

總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發生糾紛。總包商認為分包合同規定分 包商應遵守總包合同相關規定,即如果業主指令停工,分包 商應當自覺遣返設備和人員,總包商不承擔分包商人員和設 備窩工損失責任。分包商認為業主向總包商下達停工指令后, 總包商并沒有要求分包商遣返人員和設備,而且,總包商根 據總包合同規定要求分包商準備業主可能隨時指令復工的要 求,因此,分包商無法遣返人員和設備,總包商應當賠償人 員和設備窩工損失。

 

【案例2】——案例分析

總包商與業主之間:由于停工的原因在于業主,因此,業主應當對總包商由于停工遭受的損失承擔補償責任。本案例的焦點在于業主到底補償承包商哪些損失。總包商認為分包商提起索賠的起因在于業主指令停工,因此把分包商提出的全部人員和設備窩工損失賠償請求轉嫁給業主。

•怎樣評價承包商這種合同管理行為?


【案例2】——案例分析

總包商與業主之間:業主方面認為,根據合同規定業主有權要求承包商停工,承包商應當根據合同規定及時遣返不必要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機具,而且,總包商在信函中也明確表示將遣返人員和設備。至于在停工期間,承包商沒有遣返設備和人員造成的窩工責任,不在于業主,而在于承包商自己。盡管根據合同規定業主應當補償承包商因遣返人員和設備等合理費用,但由于承包商沒有遣返人員和設備,實際沒有發生這筆費用。因此,拒絕承包商索賠。

• 怎樣評價業主的合同管理行為?

 

 

 

 

【案例2】——案例分析

慣例對此類情況是怎樣規定的?(FIDIC8.9)
•如果承包商因暫停工作以及復工招致了費用損失和工期延誤,他可以按索賠程序通知工程師,提出索賠;
•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通知之后按第3.5款[決定]去決定或商
定應給予承包商費用和工期的補償;
•但如果因為承包商的設計,工藝,材料等有缺陷或他沒有根據上一款的規定盡到暫停期間的保護,存放和保安等職責,則他沒有權利就補救由此帶來的后果獲得費用和工期補償。


【案例2】——案例分析
總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在總包商與分包商關系中,一方面, 根據分包合同規定分包商有責任執行總包合同的要求,即在業 主指令停工期間,及時遣返自己設備和人員,避免不必要的窩 工。另一方面,作為總包商,應當要求分包商按照總包合同規 定及時遣返人員和設備。由于本案例中,總包商在分包商是否 遣返設備和人員問題上,態度含糊,特別是總包商要求分包商 準備業主隨時指令復工的要求。因此,總包商和分包商在遣返 設備和人員問題上都有一定的責任。

•怎樣評價分包商的合同管理行為?


【案例2】——案例啟示
•總承包合同中的規定不合理,由于業主原因的暫停,所有承包商的合理費用與延誤都由業主補償;
•所有總承包合同中對承包商的限制,都應轉移到分包合同中;
•分包合同中最好規定“分包商的索賠限額僅僅限于總承包商從業主處獲得的索賠”;
•總承包商在發生暫停的情況下應妥善通知各方,并按合同
規定履行規定。

 

 

 

 

FIDIC銀皮書 17.3業主的風險:
a)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
b)在業主國內的叛亂、革命、暴動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 或內戰;
c)在業主國內的非承包商人員造成的騷亂、混亂等;
d)在業主國內的非承包商的軍火、炸藥、放射性物質所導致的污染等;
e)飛行器產生的壓力波;

 

 

 


FIDIC銀皮書 17.4業主風險的后果:
承包商應將他預見到或得知的業主的風險通知給業主代表。如果業主的風險導致了損失或損害,承包商應按業主代表的要求彌補此類損失或修復此類損害。
如果業主的風險使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承擔了費用,承包商應進一步通知業主代表。收到此通知后,業主代表應根據第3.5款【決定】同意或確定:
(a)根據第8.3款【進度計劃】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的任何延長的工期; (b)有關費用的總額,并將之加入合同價格。同時上述決定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

 

 

 


FIDIC銀皮書 17.5承包商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以外的所有風險。主要:
a)業主占用或使用工程的任何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合同另有規定除外);在銀皮書中,一般情況下不允許業主使用部分工程,除非雙方商定,第10.2【部分工程的接收】
b)業主方負責的設計;對于業主前期所做的設計工作,銀皮書規定, 承包商有責任審核修正,除非是承包商無法更正的內容,第5.1【一般設計義務】
c)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見或無法充分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第 4.10【現場數據】、4.12【不可預見的困難】

 

 

 

 

 


特別聲明
本講座所涉及的案例、資料,只用于人員培訓。 無意也不說明案例所涉及 單位管理的好壞、人員的 責任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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