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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什么情況下員工對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
答: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有關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明確規定,或者員工有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對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勞動者違反按《勞動合同法》第22條所約定的服務期,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3條、第86條、第90條;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
例:
劉某為天津某商場的內保員工。一天,劉某未經相關部門允許,駕駛林德牌叉車,致使該車撞在安全出口處的鐵欄桿上,造成叉車多處嚴重損壞。商場為修復該叉車支付修理費4.3萬余元。為保證商場的正常運營,商場又另外租借叉車,共支付租金 9,000余元。
劉某沒有叉車駕駛證。
商場起訴至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要求劉某賠償損失5.2萬余元。
劉某表示,他是在履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存在過錯。當時他在收貨部報損,使用叉車對報損物品進行碾軋破壞。工作完成后將叉車送到“空包裝”處車位的過程中,踩剎車時感覺失靈,叉車撞到了安全出口處的鐵欄桿上。
劉某還認為。叉車的鑰匙由原告商場收貨部管理,商場方說他無證駕駛卻又將叉車鑰匙交給他,因此可以認為原告未盡審查管理的責任,對此事故的發生應承擔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認為:
劉某在原告商場工作期間,在不具有駕駛叉車資格的情況下,擅自駕車作業造成事故,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是,商場作為車輛的所有人、管理者,對員工違章駕車作業未及時制止糾正,未盡到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因此對事故造成的損失,原告和被告應按主次責任予以分擔。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該員工應承擔商場損失的40%,即賠償商場人民幣2.1萬余元。
解:
本例的法律要點是:
員工在履行職務期間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員工存在過錯的,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中,劉某無證駕駛叉車作業,是存在過錯的,給商場造成了損失,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向其索賠。
但是,商場未盡對叉車的管理職責也是劉某能夠完成“無證駕駛”這一行為的主要原因,因此要負主要責任。
法院因此判決劉某對商場的損失承擔部分責任,是正確的。
操作提示:
1)用人單位向員工進行小額索賠往往有較多執行上的困難。用人單位應當在規章制度中或勞動合同中就員工的賠償程序,比如是否可以抵扣工資等,進行明確規定。
2)就員工賠償的范圍進行約定或規定也是非常有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