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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規定范文1
第一條 為了制(修)定嚴密完備、切實可行,符合質量保證體系支持性文件要求的規章制度,并對其進行有效管理,使其得以貫徹執行,實現內部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所有的規章制度,均應按照本規定進行制(修)定,即由職能管理部門負責起草,經相關部門會簽后,報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方可報送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第三條 辦公室是公司級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對會簽且形成送審稿進行最后審核,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負責完成編號、印刷、下發等工作,并建立發放登記和制度文本編號登記臺帳。
第四條 各職能部門負責制(修)定本部門歸口的規章制度,并按規定進行會簽、送審,并對本部門歸口的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條 各實施單位負責貫徹執行公司級規章制度,確保規章制度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六條 編寫內容和內容層次要求
1、規章制度,一般應由名稱、編號和正文三部分組成。
2、名稱既要簡明、準確地反映其所包括的內容,又要與其他類似的制度有所區別。
3、規章制度應有編號,按制度編寫的重要程度和制(修)定的順序排列。規章制度編號統一由辦公室責成專人負責編制,并通過建立編號登記臺帳進行管理。
第七條 對原制度進行修定時,如果適用范圍和目的不變,則制度的編號僅改變為新版本。原版本自新制度下發實施之日起作廢收回。
第八條 規章制度的編排格式,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完成,并嚴格按照規定組織印刷、下發。
第九條 所有制度,均應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定后,填寫《公司擬文稿紙》,經有關部門會簽,由辦公室負責對送審稿進行最終審核,并按規定統一編號后,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條 辦公室應按需求確定下發文本的數量和編號,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下發各有關單位并確定持有者,并進行登記建帳,以便控制使用,防止混亂或丟失、損壞。
第十一條 對于已納入公司規章制度冊的制度進行更改或作廢時,由制度歸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規章制度更改(作廢)申請單》,經辦公室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下發《規章制度更改(作廢)通知單》。各單位應責成專人,按《規章制度更改(作廢)通知單》的要求,對本單位的所有制度冊的相關制度內容進行修改,并按規定填寫《規章制度修改記錄表》。
第十二條 辦公室負責對各職能管理部門貫徹執行規章制度和職能作用發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不能認真貫徹執行規章制度的部門和個人,特別是致使規章制度流于形式,造成在質量內外審核中出現不符合項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考核、處罰。
第十三條 各職能管理部門,應對公司各單位貫徹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提出考核、處罰意見,按規定報送辦公室。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實施之日起執行。
企業員工規章制度范本2
企業員工規章制度范本
為了創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無上為準則,建立高素質、高水平的團隊,更好地服務于每一位客戶,公司制定了以下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定,望每一位員工都自覺遵守:
一、 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不得早退,不得曠工。
二、 工作期間不可因私人情緒影響工作。
三、 員工應在每天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和工作結束后做好個人工作區內的衛生保潔工作,保持物品整齊,桌面清潔。
四、 上班時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閑聊、嬉戲打鬧、賭博喝酒、睡覺、做個人私事而影響公司的形象,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
五、 員工本著互尊互愛、齊心協力、吃苦耐勞、誠實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級,有何正確的建議或想法用書寫文字報告交與上級部門,公司將做出合理的回復。
六、 服從分配、服從管理、不得損壞公司形象、透漏公司機密。
七、 認真耐心聽取每一位客戶的建議和投訴,損壞公司財物者照價賠償。
八、 員工服務態度: 使用標準的專業文明用語, 做好積極、主動、熱情、微笑及訓練有素的語音、語速和語調的服務。
九、 電話接聽:遵守電話使用規范,工作時間應避免私人電話。如確實需要,應以重要事項陳述為主。
接聽電話應及時,一般鈴響不應超過三聲,如受話人不能接聽,離之最近的職員應主動接聽,重要電話做好接聽記錄,嚴禁占用公司電話時間太長,嚴禁使用公司電話打工作以外的電話,違者扣罰10元/次。
十、 考勤:(1) 、所有專職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親自打卡(午休不打卡)。( 2)、遲到、早退、曠工 ( 3 )遲到或早退 30 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 10 元;30分鐘以上 1 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 20 元;超過 1 小時以上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 4 )月遲到、早退累計達六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后,計曠工一次, 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工作時間不允許請假,請假一天扣除當日工資,未經批準按曠工處理;(5).上班期間不得嬉戲打鬧、睡覺、做個人私事,違者扣罰10元/次;
十一、 辭職條件:1.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辭呈報告,書寫詳細理由充分經批準方可離職,離職只發放工資。
十二、 辭退員工將不發放任何工資待遇,辭退條件如下:1.連續曠工3次/月;2.不服從上級管理,與客戶爭吵3次/月;3.偷盜本公司財物者。
企業員工規章制度范本3
一、我國事業單位合同管理現狀
1、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識
目前,我國多數事業單位領導者對合同管理的重視度偏低,且法律意識十分淡薄。部分領導者只有在合同糾紛發生時才意識到需要采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未能做到從合同簽署初期就及時與相關法律人士聯系,咨詢相關信息,利用法律至始至終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有效規避合同風險。
2、合同管理人才匱乏
在事業單位中,合同管理工作對專業性及技術性的要求普遍較高,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綜合素質。這不僅需要擁有過硬的專業技能,對法律相關知識有充分的了解,還要懂經濟,會管理,并能真正運用到實際中。但就目前來看,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嚴重缺乏此類綜合素養較強的人才。一方面,特定的專職人員少之又少;其次,現有的管理人員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的積累,致使合同管理水平難以提高。
3、合同流程管理缺乏控制
目前,事業單位存在多個部門擁有多個的現象,很大程度加大了管理的難度。通常情況下,事業單位合同管理主要有兩大環節,分別是合同的簽訂環節與合同的履行環節,可具體到立項審批,市場調查,合同的起草、審查、簽訂、落實,結算款項以及合同糾紛的處理等。許多事業單位針對合同流程管理的銜接能力較弱,合同在簽訂前的市場調查工作管理不到位,在簽訂中的審查管理不給力以及簽訂后的落實監督管理不具體。同時,合同簽訂后,未能建立專門的合同歸檔部門,未能完善合同簽訂全過程的監督管理體系,導致合同后期管理工作舉步維艱。
二、事業單位強化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1、增強法律保護意識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縣政府及其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簽訂行為,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有效維護政府及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書(以下統稱合同),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縣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派出機構、直屬機構、開發區管委會和各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一)國有土地、灘涂、水域、森林、荒山、礦山等自然資源的租賃、發包、承包、出讓合同;
(二)國有資產的建設、養護、出租、承包、買賣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購合同;
(五)政府特許經營合同;
(六)政策信貸合同;
(七)行政事業單位委托的科研、咨詢合同;
(八)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
(九)行政事業單位借款合同;
(十)計劃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其他合同。
第四條 政府及政府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門應協助政府法制機構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的,應當明確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縣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合同前期工作的有關部門;在以縣政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縣政府部門的辦事機構。
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供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或委托簽訂的合同應當及時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六)根據法制機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法制機構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八)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并負責按規定整理、移交。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訂立合同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場調查。凡需要訂立合同的項目,應當進行市場調查,形成書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根據合同標的物的市場狀況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提出要約邀請或要約事項,報送單位負責人審定并簽署意見。
(二)資信調查。對潛在的簽約對象,應當對其注冊登記情況、股權結構、經營業績、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行業聲譽、以往信用情況等進行調查研究,形成書面資信調查報告報送單位負責人審查。
(三)談判。合同標的額巨大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由單位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
(四)擬定合同文本。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范嚴密。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確定合同內容。
(五)合法性審查。合同在正式簽約前,應當交由單位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簽訂合同。
第九條 縣政府重點工程項目或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在合同簽訂前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以縣政府或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簽訂合同,由縣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 合法性審查采用書面審查方式,送審單位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送審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合同當事人身份證明;合同當事人資信證明;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一條 需要辦理合同所涉及事項的審批、合同登記、備案或者需要辦理合同公證等法律事務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訂立合同時,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訂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業單位職權范圍作出承諾或義務性規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價折股或者無償、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的;
(四)利用合同違法發包、分包、轉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壟斷經營、限制競爭,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直接或間接以行政機關名義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合同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優先選擇臨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我國的法律和仲裁規則;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應當明確,并設立合同變更和終止條款,如:遇到國家政策、法律變化,本地規劃調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等,難以履約的,合同無條件變更或終止;
(四)涉及國有資產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法制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對合同進行法制審核:
(一)合同主體的資格、資質及履約能力;
(二)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規范性;
(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協商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 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組織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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