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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開發保密協議
甲方:
代表:
聯系方式:
乙方:
身份證:
聯系方式:
為了保護甲乙雙方在商業和技術合作或者工程承包中涉及的專有信息(如本協議第一款所定義的內容),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一、專有信息的定義:
本協議所稱的“專有信息”是指所有商業秘密、技術秘密、通信或與該產品相關的其他信息,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數據、模型、樣品、草案、技術、方法、儀器設備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須以如下形式確定:
對于書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乙方時必須標明專有或秘密,并注明專有信息屬于甲方或乙方。對于口頭信息,在透露給接收方前必須聲明是專有信息,進行書面記錄,并注明專有信息屬于甲方或乙方。
乙方:本協議所稱的乙方是指接收專有信息的一方。
甲方:本協議所稱的甲方是指透露專有信息的一方。權利保證:
甲方保證其向乙方透露的專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它權益。
二、保密義務:
乙方同意嚴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專有信息,保護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護自己的專有信息。但無論如何,乙方對該專有信息的保護程度不能低于一個管理良好的技術企業保護自己的專有信息的保護程度。
乙方保證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對甲方提供的專有信息進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執行和堅持令人滿意的作業程序來避免非授權透露、使用或復制專有信息。乙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協議的存在或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三、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義務:
乙方同意如下內容:
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乙方用于評價產品商業開發的可能性;不能將甲方所透露的專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除乙方的高級職員和直接參與本項工作的普通職員之外,不能將專有信息透露給其它任何人;無論如何,不能將此專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進行復制或仿造;乙方應當告知并以適當方式要求其參與本項工作之雇員遵守本協議規定,若參與本項工作之雇員違反本協議規定,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例外情況:
乙方保密和不使用的義務不適用于下列專有信息:
有書面材料證明,甲方在未附加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公開透露的信息;有書面材料證明,在未進行任何透露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況下已經擁有的專有信息;有書面材料證明,該專有信息已經被乙方之外的他方公開;有書面材料證明,乙方通過合法手段從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況下獲得該專有信息。如果乙方的律師通過書面意見證明:乙方對專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規、判決、裁定(包括按照傳票、法院或政府處理程序)的要求而發生的,乙方應當事先盡快通知甲方,同時,乙方應當盡最大的努力幫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該專有信息的透露。
專有信息的交回:
當甲方以書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專有信息時,乙方應當立即交回所有書面的或其他有形的專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該專有信息的文件。沒有甲方的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丟棄和處理任何書面的或其他有形的專有信息。
否認許可:
除非甲方明確地授權,乙方不能認為甲方授予其包含該專有信息的任何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或其它的知識產權。
救濟方法:
雙方承認并同意如下內容:
甲方透露的專有信息是有價值的商業秘密;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對于保護專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所有違約對該專有信息進行未被授權的透露或使用將對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續的損害。
如果發生乙方違約,雙方同意如下內容: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對該專有信息進行保密,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因違約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訴訟的費用、合理的律師酬金和費用、所有損失或損害等等。
保密期限: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協議的條款。除非甲方通過書面通知明確說明本協議所涉及的某項專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須按照本協議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對在結束協議前收到的專有信息進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協議有效期限的限制。
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在所有方面依其進行解釋。
爭議的解決:
由本協議產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本協議糾紛的管轄法院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生效及其它事項: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簽訂于 年 月 日,于簽訂之日生效,任何于協議簽訂前經雙方協商但未記載于本協議之事項,對雙方皆無約束力。本協議及其附件對雙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但若附件與本協議相抵觸時以本協議為準。
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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