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永棣老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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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永棣主講課程
不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條款是否有效
時間:2012-05-15 作者:鐘永棣
原創:鐘永棣、江永輝 常見案情: 王某,于2010年9月,與某工廠簽訂勞動合同,被聘為技術員,聘期兩年,月薪為4000元。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王某2年內不得在本地區從事與該工廠相同性質的工作;如違約,王某須一次性賠償工廠經濟損失10萬元。 因工廠拖欠王某2011年9月、10月兩個月的工資,2011年11月15日,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補發兩個半月工資10000元,給付經濟補償6000元;確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約定條款無效。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裁決:工廠應支付拖欠王某的工資10000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6000元;駁回王某確認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請求。 2012年1月,王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競業限制條款無效。被告工廠辯稱:競業限制的約定系原告自愿簽字,應屬于有效條款;同時保留對王某擅自解除合同應賠償損失10萬元的追償權。 2012年4月,法院作出判決:該工廠一次性給付王某工資10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000元,工廠與王某簽訂的競業限制約定因沒有約定經濟補償條款,該條款對王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分析提示: 為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限制惡意競爭,《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從業期間和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必須遵守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保守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其他保密事項;否則,勞動者將承擔違約責任,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對競業限制條款亦應予以規范,因為競業限制將會造成勞動者收入和生活質量的下降,對勞動者基本的生存權產生威脅。為此,競業限制不能無限擴大競業限制勞動者的主體范圍和保密事項范圍、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和競業限制年限,并且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否則,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無效。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協議中未明確在競業限制期間應支付的經濟補償,或雖簽有競業限制協議,協議中亦約定有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的條款,但實際上并沒有支付該經濟補償,那么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前述觀點為普遍的主流觀點,如果地方另有規定的應優先執行地方的規定。 1、廣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至工作交接完成時,用人單位尚未承諾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勞動者的請求對違約金數額予以適當調整。 2、深圳: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自用人單位違反約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并繼續履行協議;勞動者未在三十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3、上海: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4、北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如在此后認為勞動者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告知前勞動者已按約定履行了義務,因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履行期間的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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