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永棣老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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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解雇行為違反內部規章制度被認定違法解除
時間:2017-03-30 作者:鐘永棣
企業解雇行為違反內部規章制度被認定違法解除
(本文由勞動法鐘永棣老師原創)
【專家評析】
勞動法鐘永棣老師認為,企業的規章制度是一把雙刃劍,既約束勞動者,也約束企業,勞資雙方都應嚴格遵守。勞動者沒有遵守規章制度的,屬于違紀違規;企業沒有遵守規章制度的,極可能構成違法侵權。因此,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不應為企業自身增設不必要的義務與責任。
某外資公司規定,公司每年安排員工進行身體檢查,員工可攜帶一名家屬參加體檢,家屬的體檢費用由公司承擔;此做法能讓員工切實感受到公司的關愛與溫暖!但是,此做法卻為公司自身增設了不必要的義務與責任,萬一公司履行不了此義務,將極可能構成違法侵權。
下面的案例中,企業內部制度規定“辭退員工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這意味著不管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違規,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此舉也是為企業自身增設了不必要的義務與責任。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4日,原告德陽BSC機械有限公司(甲方)與被告張X(乙方)簽訂2010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主要約定:……第二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2.嚴重(具體情形參見甲方獎懲管理制度)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第四十四條,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德陽BSC機械有限公司各規章制度文件匯編》,(二)《計件工資計算標準》,(三)《薪酬管理制度》、《職工獎懲條例》。
另,《德陽BSC機械有限公司規章制度文件匯編》第81頁11.辭退。……11.3原則上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并按辭職審批權限審批執行。被辭退人員在接到辭退通知30日內必須辦理完離職手續。
2013年8月22日,原告BSC公司向被告張X短信告知:因您曠工七天,限您明、后兩天內回公司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開除、解除勞動合同。2013年8月26日,原告BSC公司向被告張X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現正式通知您與本單位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從2013年8月26日起生效。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德陽BSC機械有限公司規章制度文件匯編》屬雙方勞動合同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制度文件匯編第81頁11.3“辭退程序”明確規定“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而2013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違反了該條規定,應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如下:原告德陽BSC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張X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X元。
——注:此案例來自四川德陽市(2014)旌民初字第17X1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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