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永棣老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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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還有企業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時間:2011-11-25 作者:鐘永棣
為什么還有企業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本文由勞動法專家、培訓師鐘永棣、江永輝聯合發表 最近接到這樣一個案例(實際上每個月都接到這樣的咨詢或案件):企業在新員工入職時,口頭跟新員工說好試用3個月后,轉正的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當時口頭也答應了。3個月快到了,企業感覺該員工不符合公司的用人要求,便想終止試用,解雇該員工。當企業告知員工終止試用時,該員工提出3.5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企業的HR感覺到很納悶! 對于該員工的訴求,我們分析如下:未簽訂勞動合同,從入職后第二個月起再支付一倍的工資,共2個月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為0.5個月,如果理由不合法的還須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即共1個月工資;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1個月工資;如果能證明企業與勞動者口頭約定試用期,那么企業將被認定為非法約定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應支付賠償金3個月工資。 綜上所述,企業最終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賠償金額最多為7個月工資、最少為3.5個月工資。 企業的風險主要來自新員工試用期被解雇,新員工將可能提出索賠;如果新員工順利轉正,其索賠的概率是很低的。雙方是一個博弈的關系。 給企業的建議:入職后第一天簽訂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約定合同期限與試用期限;約定試用期的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工作要求;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在期滿前發出解除通知。 之前還遇到這樣的案例:對于新員工,企業統一簽訂試用期協議,為其3個月。轉正后收回試用期協議,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入職之日起計算,落款時間也是倒簽為入職當日。如果這些做法都很順利的話,企業即無大的風險。 問題在于個別勞動者無法轉正時,怎么辦?他會交回該試用期協議給企業嗎?肯定不會,因為該協議是對企業非常不利的證據,拿著該證據,員工的勝訴把握非常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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