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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構成詐騙罪之HR好心協助勞動者申領社保待遇
時間:2017-03-30 作者:鐘永棣
涉嫌構成詐騙罪之HR好心協助勞動者申領社保待遇
(本文由勞動法鐘永棣老師原創)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個人原因離職,是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但現實中,勞動者往往懇請企業以企業單方解雇的方式為其辦理失業保險手續;而企業的HR礙于情面或出于好心,有可能會答應勞動者,按其要求辦理申領失業保險的相關手續。又如,勞動者的受傷顯然不屬于工傷,但基于某些原因HR協助勞動者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申報工傷,以獲取社保部門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我國刑法方面的有關規定,HR的行為涉嫌構成詐騙罪,HR應三思而后行!HR朋友,請您用心研讀下面的有關規定——
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正文內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為“詐騙罪”,具體內容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2015年2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下發了《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立法解釋,對社會保險欺詐的刑罰適用進行了明確,即按照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打擊和震懾社會保險領域欺詐違法犯罪行為、促進構建誠信社會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依法做好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的查處和移送工作是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必須履行的職責。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活動的危害性,履職盡責,密切協作,著力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依法移送和查處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共同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法律權威和統一。……對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犯罪線索的,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案件移送標準,不得以行政處理處罰代替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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