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永棣老師簡介
博客訪問:250486
國內著名勞動法與員工關系管理實戰專家 勞動仲裁員、勞動爭議案件調解指導專家 國家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認證培訓導師 國家勞動關系協調師資格認證培訓導師 國內第一位倡導、傳播、實施“國家勞動法與企業薪酬績效有機整合”的先行者 國內原創型、實戰型、顧問型的培訓師 ..
鐘永棣最新博文
- 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退休..
- 維權不當,被無條件解雇!..
- 違規生育能否獲取產假待遇..
- 違反廉潔自律原則構成嚴重違紀..
- 此類勞動合同員工提出終止,需要支..
- 員工偷喝一瓶啤酒是否構成嚴重違紀..
- 調整工作崗位超過一個月的視為合法..
- 涉嫌構成詐騙罪之HR好心協助勞動..
- 商業意外保險無法取代工傷保險..
- 企業解雇行為違反內部規章制度被認..
鐘永棣主講課程
法定事由順延合同滿10年是否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時間:2012-04-25 作者:鐘永棣
法定事由順延合同滿10年是否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情簡介] 黃某2001年3月2日入職深圳市太陽科技有限公司任技術人員,負責大型器械及設備的檢修工作,雙方未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 2008年新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太陽公司與黃某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至。 2010年12月7日,黃某在檢測大型器械違規操作未系安全帶,失足從高處墜落,當場昏迷,造成腿骨折及身體多處受傷。經住院治療4個多月后,黃某痊愈,經深圳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黃某傷殘等級為8級。 2011年4月22日,黃某回到太陽科技公司上班,被告知雙方勞動合同已于2011年1月31日到期,但合同屆滿之時黃某處于工傷醫療期內,屬于法定順延勞動合同期限的情形,故公司沒有通知黃某終止勞動合同。現在法定順延情形已消失,鑒于黃某工作中違規操作,不符合公司續訂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決定不與黃某續訂勞動合同。黃某則認為,自己是在2001年3月2日加入太陽公司的,到現在為止,剛好超過10年(2011年3月1日即滿10年),按法律規定公司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應當與他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認為,工傷醫療期間不能計入黃某的連續工齡,截止2011年1月31日,黃某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不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后,黃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情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因醫療期順延導致員工工齡滿十年,是否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規定的情形當中,即可能令合同期限屆滿而因法定事由導致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及接觸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止。 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司法實踐爭議:黃某的醫療期是否應當計算入其連續工齡? 由于勞動者醫療期內并無實際出勤并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屬于法定順延事由,不同地方性規章對此存在不同的理解 1、不視為連續工齡,法定順延合同事由消失的,單位仍然可終止勞動合同(上海)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的規定:(三)因法定順延事由,使得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超過十年的,是否作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由。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自然終止。合同期限的續延只是為了照顧勞動者的特殊情況,對合同終止時間進行了相應的延長,而非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也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在法律沒有對終止的情況做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能違反法律關于合同終止的有關規定隨意擴大解釋,將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納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續延事由消失時,合同自然終止。 該觀點認為,醫療期內,合同期限的續延只是為了照顧勞動者的特殊情況,對合同終止時間進行了相應的延長,而非不得終止。 2、視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滿10年,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江蘇、深圳) 根據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7號,2009年12月14日施行)第九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因下列情形而續延,致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根據《2011年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的相關精神,認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法定情形(如:工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女職工三期等)續延的,續延期間應當計算為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依法續延滿十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觀點認為,勞動者醫療期結束,法定的續延事由消失后雖然原合同終止。但因法定理由順延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計算入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勞動者的連續工作年限已滿十年,勞動者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上一篇 : 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出差
下一篇 : 員工不辭而別引起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