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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嗎?
時間:2017-02-14 作者:鐘永棣
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嗎?
(本文由勞動法鐘永棣老師原創)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及相關民法理論,勞動者因錯過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過錯分為故意與過失,過失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原則上需承擔賠償責任;但勞動者因一般過失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則存在一定的爭議。
勞動者需承擔全部責任還是部分責任,司法實踐中亦存在一定的爭議。有專業人士提出,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承擔的賠償責任最多不超過月工資總額的20%。
第十六條原文為:“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但如果通過扣除勞動者工資的方式來沖抵損失時,每月扣除的部分是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的;其立法目的應該是既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或生活不會受到明顯的影響。用心感受第十六條整個條款,不難看出,對于勞動者應當承擔的損失,如果扣除本月工資的20%后仍存在差額的,用人單位是可以在其日后每月工資中繼續扣除20%的,直至沖抵完畢。
另外,國內大部分省份都出臺了地方的工資支付文件,我們認為,就此損失賠償問題,是適用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還是適用地方文件,可參考以下法理:①地方文件屬于地方性法規的應優先適用地方文件,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②地方文件屬于地方政府規章且后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出臺的亦應優先適用地方文件,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和《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③如地方文件屬于效力低于政府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的應優先適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④如地方文件就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的應適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⑤根據上述法理仍無法判斷的可適用對勞動者更為有利的規定。
至于勞動者應當承擔多少比例的損失,司法實踐中確實沒有統一的標準;通常情況下,仲裁或法院將根據勞資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綜合判斷與自由裁量。從法律風險防范的角度出發,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中事先明確“勞動者(乙方)因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甲方)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附:某法院判決書(摘錄)
本院認為:雙方對小便斗因原告車禍遭受損害這一事實沒有異議。對是否應當賠償以及賠償的金額存在異議。
原告(即勞動者)雖在《離職交接表》上簽名確認事項,但該表并未載明確認事項包括對原告明確表示同意被告(即單位)作出的由原告賠償貨物損毀的內容。并且,原告簽名時雙方并未有明確注明損毀貨物的價值。用人單位通過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從勞動者的勞動成果中獲得利潤,更應承擔經營風險。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因此,勞動者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才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雖非故意為之,但交警部門認定其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存在重大過失。鑒于被告已對原告發生交通事故作出罰款200元并已實際支付完畢的情形,對原告的過錯已有懲戒,本院酌情認定由原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損毀的貨物經購物發票證明總價為2972.94元,本院予以采納。由原告在責任承擔比例范圍內賠償被告1783.76元(2972.94元×60%)。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原告張某賠償被告XX公司貨物損失1783.76元;
二、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原告張某辦理車牌號為XX車輛的所有違章扣分事宜以及承擔違章費用;
三、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五條 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后的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扣除勞動者工資的,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二十二、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依法要其賠償,并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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