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永棣老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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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意外保險無法取代工傷保險
時間:2017-03-30 作者:鐘永棣
商業意外保險無法取代工傷保險
(本文由勞動法鐘永棣老師原創)
【專家評析】
勞動法鐘永棣老師認為,現實中,由于種種原因不少用人單位沒有為基層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為了降低或者化解風險,用人單位往往為基層員工購買商業意外保險。然而,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認定商業意外保險是用人單位自愿提供給勞動者的內部福利,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此內部福利并不能免除或減少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法定賠償責任。商業保險,買了也是白買!
【基本案情】
陳某于2008年2月29日入職某物業公司,擔任保安一職,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陳某于2012年6月20日簽署《自愿放棄參保申請書》。
2012年8月9日下午,陳某騎自行車從住處到工作地點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被送至XX人民醫院治療。陳某于2012年9月10日出院,共住院治療32天。
2012年10月28日陳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公司社會保險補償金簽收協議》,約定:“公司一次性支付52個月,每月120元,合計人民幣6260元的社會保險補償金。為此,本人聲明:2012年8月份以前的社會保險關系與東莞市黃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公司已按2008年1月1日新頒布的相關社保規定進行補償。”當天物業公司支付了該費用給陳某。
物業公司曾為陳某投保了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陳某領取了保險理賠款4600元。陳某于2012年12月13日以交通事故肇事車輛的車主、司機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2013年3月13日法院判決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賠償97054.46元給陳某。
陳某于2013年4月1日正式回到物業公司處上班,因工傷事故身體未康復,不能正常上班,陳某在2013年5月1日向物業公司提出書面停薪留職申請并得到物業公司批準,期限是一年。陳某事故發生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2560元。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陳某于2012年8月9日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2013年9月30日,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陳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傷殘九級、未達護理等級、不建議安裝康復器具。”陳某檢查、鑒定共花去費用436元。陳某治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為28322.1元,其中非社保用藥費用為5432.27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承擔交強險醫療費用10000元。陳某住院期限伙食費為1600元。事故相對方承擔了超出交強險醫療費用10000元賠償限額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的60%賠償責任。
陳某于2013年10月15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與物業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物業公司支付:醫藥費差額10368.84元、評殘及檢查費43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85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2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48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8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600元。勞動仲裁委于2013年11月28日裁決:一、確認原、陳某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由物業公司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天內支付陳某如下款項:評殘及檢查費43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0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2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480元、2012年8月9日至2012年9月10日期間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差額160元。二、駁回陳某的其他申訴請求。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關于物業公司是否因陳某自愿放棄參保而無須向陳某支付各項費用的問題。從物業公司提交的《自愿放棄參保申請書》內容可見,陳某向物業公司申請放棄購買社保,盡管陳某向物業公司提交了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申請,但物業公司根據陳某的申請不為其繳交社會保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因而《自愿放棄參保申請書》是無效的。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因此,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物業公司不能以陳某自愿放棄參保、社保費已發給陳某而物業公司未因此獲益為由拒絕支付各項費用,而應當按照上述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陳某支付費用。陳某發生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2560元,仲裁已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物業公司應當向陳某支付各項費用,故物業公司主張無須向陳某支付評殘及檢查費43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0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2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48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差額160元,沒有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物業公司向陳某支付的社會保險補償金6260元和平安保險公司賠付的4600元能否扣減的問題。物業公司向陳某支付了社會保險補償金6260元,該筆款項不是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補繳社會保險費用,且物業公司是在陳某發生了工傷事故之后支付給陳某的,應視為物業公司已提前向陳某支付了部分費用,物業公司主張扣減該6260元,依法予以支持。物業公司應支付的上述各項費用共計49236元,扣減6260元,還應支付差額42976元。另外,工傷保險系用人單位依法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的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則系用人單位或勞動者自由購買的保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商業保險性質上屬于一種福利,即使物業公司為陳某購買了商業保險,也不能免除物業公司應為陳某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即使陳某從保險公司處獲得了賠付,物業公司也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向陳某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因此,物業公司主張扣減保險公司賠付的4600元,沒有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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