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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員工未完成服務期便跳槽,可以索賠嗎?
答;
可以,前提是關于服務期的約定有專業技術培訓的事實支持。
《勞動合同法》第22條明確允許用人單位在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前提下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并可以就此約定違約金。
參考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22條。
例:
鄭某2004年8月1日入職于煙臺某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期限自2004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雙方約定,期間企業負責安排鄭某到日本研修培訓,回國后鄭某必須回公司工作,十年內不得調動或辭職。如若違反,鄭某必須在調動或辭職前30天內向該公司支付10萬元違約金,全額返還公司為鄭某支付的赴日機票費、生活費、研修費。
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公司安排鄭某到日本進行研修培訓。鄭某學成回國后回到原單位工作。2008年5月20日,鄭某突然以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并于2008年6月3日離開公司。期間,鄭某并沒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以及返還公司已支付的赴日往返機票、生活費、研修費用。
技術公司向煙臺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煙臺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鄭某支付該公司違約金。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點:
用人單位提供轉向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并就此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的,約定有效;
員工違反有效的服務期違約金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本案中,技術公司于鄭某事先約定了將提供費用松鄭某赴日研修,并就此約定了10年的服務期和違約金。鄭某事后違背了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煙臺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正確的。
操作提示:
與員工約定違約服務期違約金的,必須是真實進行了專項技術培訓。企業應當注意保存有關專項培訓費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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