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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團隊等有形公司機構的設置,是試圖建立一套既能分權又能制衡的制度來降低代理成本和風險,防止公司經營者背離甚至損害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公司治理把產權一元化條件下的公司(企業)權力分離為產權多元化條件下三個權力中心即股東會、董事會與管理團隊,當然,監事會是不是一個權力中心存在分歧與爭議。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團隊這三個不同的權力中心,應該是既相對獨立行使權力而又能夠相互制衡。尤其是知識經濟條件下的現代公司治理,更強調三個權力中心的相互制衡。相互制衡是以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團隊相對明確的權力邊界為前提條件,因此,現代公司治理提*出并強調這樣的基本要求:大股東游離董事會的規則;以獨立董事為主導的董事會;執行董事人數的嚴格限定。
二、三權分立與其制衡架構
大多數的股份公司包括部分完成改制的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都設立了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團隊三個有形機構,但是受股東尤其是大股東利益至上的思想影響,股份公司的有形機構往往是形式上分權,大股東控制了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團隊三個權力中心,導致了股東會權力的虛擬化、管理團隊行為的隨意化、董事會控制的集權化。因此,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轉型后的公司治理,要強調對董事會尤其作為法人代表董事長的權力制衡。
三、防止與避免三權分立的形式化
從理論上分析,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團隊應該是三權分立的,但是股權的高度集中,往往導致以大股東控制和操縱的董事會為核心的三權合一,這具體表現為:董事主要是大股東委派的、董事長也是大股東任命的;股東會實行一股一票的多數議決制,作為大股東代表的董事長一人就可以表決股東會的決議;過多的執行董事,決定了大股東委派的董事可以以管理團隊成員的身份直接干預或進行公司的經營管理。代表大股東利益的董事會包攬了股東大會、管理團隊的全部權力,導致了三權分立的形式化。
1、股東會極力的虛擬化
但是,在中國的實踐中,由企業向股份公司的轉型中,股權在某個股東名下的高度集中,導致股東會變成了一個股東甚至一個人參加的大會,股東會制度僅僅是一種形式。無論小股東是否出席股東會,都無法改變早已確定好的會議議程和內容。股東會僅僅是應付監管、滿足信息披露需要的一個道具,股東會的權力被虛擬化。
2、董事會控制的集權化
與各國對股東會權力明確規定的法律條款相比,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的功能和作用,只是通過一般性地規定董事的義務與責任,來籠統地界定董事會的權力。董事會的權力,是由董事會與股東會之間的信托托管關系決定的:
(1)股東把公司委托給董事會,董事會受托經營公司,董事會在股東會和公司章程授權的范圍內享有掌控公司的充分權力;
(2)股東會將管理公司的權力委托給董事會集體,而非董事會單個成員,董事會集體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的權力由全體重事共同行使,董事會會議是集體行使權力的形式;
(3)董事會在股爾會給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力,董事會不能超越給定的權力范圍行使權月;
(4)組成董事會的董事不同于受雇公司的管理團隊成員,與公司是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而是信托托管關系,原則上不能向公司索取報酬。雖然董事會的權力在法律條款上并不明確,但是各國都強調一個共同原則原則:董事會是獨立公司機關,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為公司利益服務,對公司承擔義務和責任;組成董事會的董事,代表全體股東意志,維護公司利益,為所有股東服務。 董事會的權力,是通過董事的意志和行為行使的。股權在某個股東名下的高度集中,董事會往往被一個股東控制,董事的意志體現的是大股東意志,董事的行為維護的是大股東利益。董事與董事會越權現象掩城昀是股東會與董事會權力的合一,在股東會上行使絕對表決權的股東,同時也是控制董事會的一個董事或幾個董事,因此,董事會對公司掌控的高度集權也習以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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