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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
本協議由披露方和接受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簽訂。
雙方為發展、評估雙方進行業務往來的機會(“業務往來”),追求雙方的共同利益,將進行協商和討論,在討論和協商過程中,披露方將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為保證保密信息的安全和機密以及雙方的合法權利,經過平等協商和在公平、平等的原則基礎上,雙方約定如下:
1.術語
1.1本協議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在本協議簽訂之前或之后,由披露方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所披露或提供的,不論雙方以口頭、書面或電子形式為載體,也不論披露方是否在該信息上標明“保密”或其他類似標記的所有數據、信息和資料。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1.1與該披露方及其供應商、子公司、關聯公司、客戶、董事、股東未來的或潛在的業務、項目、產品、系統、服務、技術、運作、流程、計劃、發明創造、技術訣竅、設計,軟件等相關的所有數據、信息和資料。
1.1.2關于披露方及其供應商、子公司、關聯公司、客戶、董事、股東的各種管理制度、操作規范、市場策略、競爭策略、價格策略、市場營銷的所有數據、信息和資料。
1.1.3關于本協議及業務往來(已經進行了和擬進行的)的信息和細節。
1.2盡管存在上述規定,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2.1接受方已經獨立開發的信息,且接受方未曾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侵犯披露方的任何權利,并且該等信息是在接受方依照本協議條款從披露方獲悉該等信息之前獨立開發的。
1.2.2接受方在依照本協議條款從披露方獲悉之前已合法占有的信息,且接受方無需對該等信息承擔任何具有約束力的保密義務。
1.2.3屬于公知信息,且公知狀態并非由于接受方的過錯所導致。
1.2.4接受方在未違反其對披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的情況下從第三方獲得的信息。
2.保密信息的使用
2.1 接受方應確保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得到嚴格的保密。未經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基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也不得將保密信息披露給任何第三方。
2.2 接受方應建立并維持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來保護保密信息,防止任何違背本協議而對保密信息的了解或使用;在履行上述義務時,接受方均應采取不低于保護其自身保密信息所采用的措施,并自行承擔相關的費用。
2.3 若接受方的有關董事、監事、經理、高級職員和雇員其職責要求他們獲知、 處理保密信息,則接受方將保證指示該等人員遵守保密義務,并責成上述人員簽訂一份與本協議條款同樣嚴格的保密協議。
2.4 除非為實現本業務往來之目的而必須得到接受方專業顧問、供應商、分支機構、關聯機構的服務而由此專業顧問、供應商、分支機構、關聯機構必須知曉該等保密信息外,不得向上述機構/人員披露保密信息;并且接受方在向上述機構/人員披露保密信息時,應要求其簽訂與本協議條款同樣嚴格的保密協議,以確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2.5接受方不得復印、復制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除非是因為業務往來所必須,且副本或復制品應屬于披露方的財產。即使在上述情況下,副本的數量也不得超過符合本業務往來之目的的必要限度,同時,接受方對復印件、復制品應采用與原件相同或相應的保密水平。
3.強制性披露
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命令、政府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要求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披露該等信息不受本協議的約束,條件是接受方應即時通知披露方該等保密信息被要求披露。
4.保密信息的所有權
披露方保留對其所披露的保密信息的所有權利和利益,除披露方書面同意外,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未向接受方明示或者暗示授予任何與保密信息有關的任何專有權或所有權。
5.陳述與保證
披露方不對保密信息是否適于特定目的進行陳述和保證,也不對應用上述保密信息是否會導致侵犯第三方權利或利益進行任何的陳述和保證;同時,披露方亦無義務主動向接受方提供額外信息以及對保密信息進行更新。
6.文件退還
接受方應在業務往來終止后的十五個日歷日內,向披露方退還其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不論其是否是在計算機磁盤、光盤讀取器、光盤、硬盤或軟件中或紙張載體上存儲、保存或記錄的);若接受方退還上述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為不可行,則接受方應將其銷毀,或者從計算機或其他電子系統中刪除。
7.違約責任
協議一方違反本協議項下規定的行為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除應當立即停止違約行為之外,還應當賠償非違約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其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非違約方的實際損失、喪失商業機會的損失、喪失相關權利的損失、調查違約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等。
8.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在雙方為實現本業務往來之目的而進行的討論與談判的過程中,本協議應持續有效。
9.其他約定
9.1非經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接受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9.2若本合同中任何條款按任何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定已告失效或無法執行,此條款應視為在僅需符合該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定的限度內進行修改或刪除,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9.3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除外)。
9.4任何源于、產生于或涉及本合同的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此爭議應提交披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9.5除非雙方采用書面形式,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正均屬無效。
披 露 方: 接 受 方:
授權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單位公章: 單位公章:
日 期:201 年 月 日 日期:201 年 月 日